※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KwnToU2 ]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Re: [新闻] 再谈打房 柯文哲:下月将北市8%空屋逼出
时间: Mon Feb 23 20:05:01 2015
: 再谈打房 柯文哲:下月将北市8%空屋逼出
: 柯文哲近日抛出打房议题,规定买第二栋房子不准贷款,却遭市政顾问质疑
: ,上午他坦言,当时受访时想法并不成熟,但目的是为了冻结房价。柯表示
: ,能控制房价的工具都在财政部手上,台北市府能做的并不多,但会朝大型
^^^^^^^^^^^^^^^^^^^^^^^^^^^^^^^^^^^^^^^^^^^^^^^^^^^^^^
: 公共住宅及公办都更迈进。
: 柯指出,目前台北市的空屋率有8%,若能将空屋逼进市场,应能有效抑制房
: 价攀升,下月将会想办法让联开案空屋上市;新版房屋税规定,拥有一房税
: 率是1.2%,多一房增加到3.6%,某种程度上已对空屋有加重税的效果,将视
: 今年效果再评估未来状况。
:
柯P未免太小看自己的直辖市长职权了
打击房屋租赁业最有效(但会得罪人)的措施就是持有税: 地价税和房屋税
次有效但不得罪人的措施就是大幅放宽容积率,以增加供给
目前很多地方公告地价严重脱离实际交易价格,
地方政府只要让土地公告现值能够趋近于土地实际交易价格,就能大幅提高地价税
下面附上地方政府的法定权力
地价税部分:
土地税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G0340096
第 12 条
本法所称公告现值,指直辖市及县 (市) 政府依平均地权条例公告之土地现值。
第 15 条
地价税按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直辖市或县 (市) 辖区内之地价总额计征之。
前项所称地价总额,指每一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定程序办理规定地价或重新
规定地价,经核列归户册之地价总额。
第 16 条
地价税基本税率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权人之地价总额未超过土地所在地
直辖市或县 (市) 累进起点地价者,其地价税按基本税率征收;超过累进
起点地价者,依左列规定累进课征:
一、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五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十五。
二、超过累进起点地价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过累进起点地价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课征千分之五十五。
前项所称累进起点地价,以各该直辖市或县 (市) 土地七公亩之平均地价
为准。但不包括工业用地、矿业用地、农业用地及免税土地在内。
第 17 条
合于左列规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价税按千分之二计征:
一、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三公亩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七公亩部分。
平均地权条例第 15 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办理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之程序如左:
一、分区调查最近一年之土地买卖价格或收益价格。
二、依据调查结果,划分地价区段并估计区段地价后,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评议。
三、计算宗地单位地价。
四、公告及申报地价,其期限为三十日。
五、编造地价册及总归户册。
平均地权条例第 46 条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于辖区内之土地,应经常调查其地价动态,绘制
地价区段图并估计区段地价后,提经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据以编制土地
现值表于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为土地移转及设定典权时,申报土地移转
现值之参考;并作为主管机关审核土地移转现值及补偿征收土地地价之依
据。
平均地权条例第 4 条
本条例所定地价评议委员会,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组织之,并应由地
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参加;其组织规程,由内政部定之。
地价及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D0000032
第 4 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或十六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直辖市市长或副市
长、县(市)长或副县(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直辖市政府
或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兼任;其余委员,由直辖市或县(市)
政府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议员代表一人。
二、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三、地政专家学者二人。
四、不动产估价师二人或三人。
五、法律、工程、都市计画专家学者各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员一人。
七、财政或税捐主管人员一人。
八、工务或都市计画主管人员一人。
九、建设或农业主管人员一人。
本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
职进退。
第一项委员出缺时,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予补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员
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直辖市、县(市)议会未推派议员代表者,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另遴
聘地政专家学者或不动产估价师担任委员。但澎湖县政府、福建省金门县
政府及连江县政府得不另聘之,不受第一项总人数之限制。
房屋税部分:
房屋税条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G0340102
第 5 条
房屋税依房屋现值,按下列税率课征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为其房屋现值百分之
一点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百分之一点五,
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点六。各地方政府得视所有权人持有房屋户数
订定差别税率。
第 6 条
直辖市及县 (市) 政府得视地方实际情形,在前条规定税率范围内,分别
规定房屋税征收率,提经当地民意机关通过,报请或层转财政部备案。
第 9 条
各直辖市、县 (市) (局) 应选派有关主管人员及建筑技术专门人员组织
不动产评价委员会。
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应由当地民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推派代表参加,人数
不得少于总额五分之二。其组织规程由财政部定之。
第 10 条
主管稽征机关应依据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之标准,核计房屋现值。
依前项规定核计之房屋现值,主管稽征机关应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
人如有异议,得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检附证件,申请重行核计
。
第 11 条
房屋标准价格,由不动产评价委员会依据下列事项分别评定,并由直辖市
、县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种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区分种类及等级。
二、各类房屋之耐用年数及折旧标准。
三、按房屋所处街道村里之商业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况,并比较各该
不同地段之房屋买卖价格减除地价部分,订定标准。
前项房屋标准价格,每三年重行评定一次,并应依其耐用年数予以折旧,
按年递减其价格。
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G0300010
第 2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均应依照本规程组织不动产评价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3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就下列人选中遴聘:
一、直辖市:由财政局(处)长、地方税稽征机关局(处)长、建筑管理
主管人员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员一或二人、地方税稽征机关主管科
长为当然委员,另由市政府聘请市议员代表二人、不动产估价师代表
一人、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一人、营造业公会代表一人及建筑
师公会之专门技术人员一或二人为委员,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
一或二人,由市长或市长指派副市长、财政局(处)长、稽征机关局
(处)长分别兼任。
二、县(市):由县(市)长、财政局(处)长、地方税稽征机关局(处
)长、建筑管理主管人员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员一或二人、地方税
稽征机关主管科(课)长为当然委员,另由县(市)政府聘请县(市
)议员代表二人、不动产估价师代表一人、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代
表一人、营造业公会代表一人及建筑师公会之专门技术人员一或二人
为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由县(市)长及稽征机关局
(处)长分别兼任。
第 6 条
本会议事范围如下:
一、关于未实施都市平均地权地区各种地目等则之土地标准价格评议事项
。
二、关于房屋标准单价及有关房屋位置所在之段落等级之评议事项。
三、关于各类房屋之耐用年数及折旧标准之评议事项。
第 7 条
前条有关评定不动产之土地、房屋标准单价及房屋之位置所在段落等级等
,应先由直辖市、县(市)地方税稽征机关派员实地调查,作成报告,经
本会召集会议评定后,送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告。
容积率部分:
都市计画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D0070001
第 39 条
对于都市计画各使用区及特定专用区内土地及建筑物之使用、基地面积或
基地内应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积率、基地内前后侧院之深度及宽度、停车
场及建筑物之高度,以及有关交通、景观或防火等事项,内政部或直辖市
政府得依据地方实际情况,于本法施行细则中作必要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