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aveme (hihi)
2015-02-17 08:56:43不用战了,
那个判决的重点在
五、本院判断之依据与理由:
(六),(七),(八)
很明显的员警没有事实的认定法条的成因,
迳自就直接引用法条上的文字意义去做处置.
很清楚的除了原告已经告知没有喝酒之外,
员警也确实没有闻到有酒味,
而事后带回警局酒测也证明原告确实没有喝酒.
警察还执意以一开始的原告拒绝酒测来开罚,
当然会被判处分撤销.
警察也很奇怪,
你既然都事后证明他没喝酒了,
你还坚持他一开始的拒绝酒测开罚?
难怪警察做事情会被人干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