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闻来看 这个判决没有问题
如果看不懂的话 我把重点截下来
这三段说明的很清楚
判决指出,依警察职权行使法,警察对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
,才能拦停、实施临检。所谓“已发生危害”如酒驾肇事、出车祸等。
至于“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的行为,包括飙车、蛇行、忽左忽右、猛然煞车、车速
异常缓慢、遇警临检路边停车躲避等,但姬并无这种情况,且在驶过临检点后即自行停车
。
法官认定,警方在没有合理怀疑危险驾驶的情况下,强迫驾驶人接受酒测,违反警察职权
行使法,因此撤销原处置,姬省下荷包,也毋须吊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