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0207 (p'_'q)》之铭言:
: 小鲁认为 你要先尊重别人 尊重自己 才有资格要求别人尊重你
: 看到最近板上有开始讨论受刑人的人权
: 我根本傻眼
: 这有什么好讨论的?
: 有些人被惩罚根本应该的好吗?我还觉得不够
: 看看这次高雄事件
: 那六个人渣(抱歉 小鲁讲话就是直白)
: 都是累犯加重罪
: 杀人 贩毒 这样的人有资格讲人权?
: 我呸zzz
: 有没有face集团还是键盘人权专家可以出来爆料一下?
非专家,
不过基于对这个社会的运行及大众观念思想感兴趣,
而试着思考分析看看。
之所以每当提到犯罪者的人权或死刑存废之时,
多数人的意见都是“犯罪者不配讲人权”,
亘甚者有“犯罪者快去死好、活该”云云,
原因在于人类如同其他动物,
本能有着对于侵犯的愤怒与仇恨等情感,
对犯罪者,欲杀之而后快再自然也不过。
即便不以情感面探讨,以理性视之,
人类皆以自我为中心思考较属常态,
自利为主的思考、行为即为动物本能,
当只思考到自身眼前显而易见的利益,
抑或为防止自身当下不遭受损害,
尽其所能的压缩犯罪者的人权这样的思考方向,乃理所当然。
但若拉到宏观一些的角度观之,
人类先天个人的基因、智商有异;
后天的环境、教育有别,
科学、社会上众所皆知,
而这些因素都是动辄影响一个人的行为的要素,
从而做出反社会行为,殃及他人、祸及周遭。(注1)
由此角度来看,对于这些人的措施、社会投入资源,
其道理基础就类似对应弱势身心障碍、疾病等,
社会公民们共同支出经费、资源,以成立政府,
透过建立弱势补助、健保、犯罪者矫正、再社会化等制度予以协助,
由于并非每个人都有身心障碍、都常生病,
故此举维护的不是每个个体眼前的短期既有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整体国家、全体人类,
也就是每个人所在的整个群体,以及下一代的长远福祉。
重要的差别在于,犯罪者是直接对他人造成危害,
况且他们的社会观念、智商、环境、教育、背景,
都是无法明显被一望即知的问题要素,
因此人们对其的感情大都局限于怨念、仇恨;
然而对身心障碍、疾病,其特征大都显而易见,
故易使人产生同情、怜悯等情感,
造成社会公民愿意投入的包容与资源两者不对等。
唯有种身心障碍与疾病--精神病患亦有类似犯罪者造成危害的特性,
因为属于其个体无法控制的因素,较不至遭受不重视人权的命运;
然而,犯罪人个体对于其先天基因、智商至后天环境、教育等,
又岂是能控制的?(注2)
没有人能保证生在何种基因、智商之下;身在何种环境、教育底下,
都能够不做出不正确的行为、判断,
所以,如果除了本能的以愤怒、仇恨等情感看待此类议题,
多加上一些理性、宏观的角度待之,并考量更多元的影响犯罪者之要素,
也许较能得出对整个社会及群体人类更好的方案与平衡点。
关键在于,人类的思想何时能演进为不依靠愤怒、仇恨来弭补创伤的地步?
(注3)
注1:
若提及高知识份子犯罪此点,
其一,高知识分子犯罪的比率确实相对较低,
亦可证实上述因素对犯罪、反社会等脱序行为的影响甚钜;
其二,学术上的智商、知识、教育,并不等于社会化的智商、知识、教育,
就如同数理能力之于语文能力;学术天赋之于艺术天赋,
高知识份子不等同他的社会理解、社会能力亦处于正常。
注2:
广义来说,没有什么行为是可以控制的,
一个人觉得他能控制思考,去执行某个行为,
其实也是某些因素使这个人这样思考,并产生这样的行为。
例如某政党操作媒体,大量输入主观讯息以带动人民思想,
促成数以六百八十九万计的的投票行为,
使该党智商、能力似乎不足者亦可轻松高票取得政权。
言归正传,我们正常人能够知道不要犯罪,
指谪这些人至始不要犯罪就好了,其实这就是自我中心的想法,
讲极端一点,没有这个人“一模一样”的基因、智商、成长环境、教育背景,
要如何知道在同样的条件下,能够控制自己毫无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刺激,
进而进行犯罪的机率?
其实我认为,根本就可以将之类似于精神病患的方式,拟定制度予以应对了。
只是这些人的精神缺陷不并非如同精神疾病者,整个精神无法控制,
而是仅有社会能力、理解关怀他人的那份人类固有情感丧失了;
而这个使他丧失的原因,
可以归咎于上述先天的智商、基因、后天的环境、教育,这些生来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
注3:
众所周知,刑罚包含应报理论与预防理论,依照这些理论所设计出来的制度,
包含“处罚”与“矫正”等,
“矫正”面的制度,有待人类行为学、心理学等专家的努力,
我们外行人没什么能力参与意见。
但关于“处罚”面的制度,涉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大众情感上的补偿与交代,
以及之后犯罪的吓止两大功能,
对于犯罪的吓止,由于并非每个情形下重刑必定能有吓止效果,
亦是需要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来衡量轻重。
最后提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大众情感上的补偿与交代这点,
端看自古代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应报刑罚,以及古时各种残酷非人道的处刑,
随着人类思想的演进,现在普遍已接受以自由刑为主,
代表着犯罪者人权侵害予以平息受害者、社会大众怒火的程度,
虽着人类思想的文明已一步一步的和缓。
接着要思考的是,之后刑罚的走向,
要重新往压缩犯罪者人权,以满足社会大众及受害者的仇恨为重,
又或著是迈向完全注重人权,
刑罚仅以防止再侵害、再犯罪并使其社会化的方向演进?
这个问题,要视社会上人们平均思想的演进程度而定,
人们的思想理性还无法驾驭怒火、仇恨这些负面情感的时候,
众人认为压榨犯罪者的人权以满足被害人、社会大众的怒火、仇恨才是保护人权,
这样的前提下谈犯罪者的人权则言之过早了。
执言之,如果人们认为犯罪人侵害了人权在先,
之后社会再去侵害这个犯罪人的人权,有完全弥补到先前被害人的人权,
那么被害人的人权将一直被基于此目的侵害下去;
相反的,如果社会认为之后侵害对犯罪者之人权,
仅是让人类整体人权被侵害的次数由原来被害人的一次徒增为二,
那么我们还可以继续思考如何让这个总侵害数止住在一的状态,
以作为后续社会制度设计上的基础。
最后提个老问题,假使是我的周遭的人受到侵害,
我不觉得我能够抑制怒火与仇恨,
并以上述人类整体长远利益理性思考下去,
我也会希望以报仇来填平心中的怒火;
但相对的,我知道这是我自己自私、自利的情绪化反应,
我也不会整天发言犯罪者应该死光活该之类的言论,
这仅仅是公开展示自己未尽开化的低阶动物情绪反应,
显示了愤怒、仇杀的丑陋面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