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pen (元)》之铭言:
公民不服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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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与《正义论》(1971
)的表述,公民不服从之主要涵义为:
它是一种针对不正义法律或政策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从”——直接违反
要抗议的法律,例如,在马丁路德·金恩发动的黑人民权运动中,黑人故意进入被恶法禁
止他们进入美国某些地方以显示法例的不公义;也包括间接的“公民不服从”,例如,现
代的社运或民运通过违反交通法规来引起社会注意某种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义。
它是违法的行为:它以违法方式来抗争。故此,它是比一般示威行为激进的抗争方法,因
为后者是合法的,而它却是非法的。
它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是向拥有政治权力者提出来的,是基于政治、社会原则而非个人的
原则,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
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它不仅诉诸公开原则,也是公开地作预先通知而进行,而不是秘密
的。故此,它有如公开演说,可说具有教育的意义。
它是一种道德的、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是在
试过其它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也是因为它是在忠诚法律的范围内(虽然是
在这范围的边缘上)对法律的不服从。这种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承担违法的后
果来体现的。它着重道德的说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如果引起社会动荡,其责任不在“不服从”的公民,而在那些滥
用权力和权威的人
甘地认为“公民不服从”应符合以下九大特征:
1.公民抗议者(或真理坚固)不怀有愤怒情绪;
2.忍受对方的恼怒;
3.忍受对方的攻击,不进行报复,即使遭到处罚也不屈从;
4.面对当局人员实施逮捕,公民抗议者将配合拘捕,即使当局试图没收其财产,也不进行
反抗;
5.若抗议公民的财产是受托性质,他将可以拒绝服从,即使丧失生命也要加以捍卫,但不
能进行报复;
6.报复行为包括咒骂;
7.抗议公民绝不侮辱对方,也不会采取新式的喊叫,因为这有违不害;
8.抗议公民不向英国国旗敬礼,对于官员,无论英国还是印度的,也不能进行侮辱;
9.在斗争期间,如果有人侮辱官员,或对其实施攻击,抗议公民将保护该官员,即使有生
命危险,也要使其免受攻击
http://zh.wikipedia.org/wiki/公民不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