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魏应充登天价交保冠军 北院裁定全文

楼主: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5-02-11 12: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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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应充登天价交保冠军 北院裁定全文
2015年02月11日12:48
顶新集团前董事长魏应充昨天再被彰化地院再度裁定3亿元交保,今天上午到台北地院出
庭,又被法官加保3议员,且还需要有人保提供10保证金,等于魏应充拿出6亿元换取自由
,以登上台湾交保天价排行榜首位。
台北地院在魏应充交保裁定中指出,魏应充和同案被告常梅峰涉犯诈欺等罪罪嫌重大,但
2人出庭否认犯行,法官另调阅魏应充名下财产,发现他名下股票依每股10元计算,加上
房地产,身家约13亿元,而魏应充在国内、外可运用财产更多,海外也有事业;常梅峰名
下则有3600万元,且2人都被检方求处法定最重之刑,法官据此认定2人有相当资力逃亡。
法官考量2人已遭限制出境、出海,且涉犯刑度为最重5年徒刑之罪,认为2人应无羁押必
要,只需重保即可确保日后到庭,因此裁定重保。
以下北院裁定魏应充交保新闻稿全文
有关被告魏应充等103年度金重诉字第21号诈欺等案件新闻稿
主文
被告魏应充应以新台币参亿元具保,并提出有相当资力之人所出具之面额新台币拾亿元保
证书。
被告梅常峰应以新台币壹仟万元具保。
裁定理由摘要
一、关于被告是否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第1 项第1 条“逃亡或有逃亡之虞”的羁押原因,
应依具体、客观事实认定。而考量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可以考量的积极因素是:预期刑
期很高、曾经逃亡、积欠大量债务、欠缺固定的家庭或职业关系、欠缺固定住处、与外国
关系良好、具备外语能力、有充裕资力足供逃亡之需、具外
国之公民及居留权等身分等;消极因素则为:高龄、阻碍逃亡的疾病、良好的在地关系、
紧密的家庭联系、固定住所等等。
(一)经查,本件被告魏应充、常梅峰经讯问后,均否认起诉之犯行,但依起诉书所载之证
据,被告2 人就诈欺、虚伪标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具有直接或间接故意之犯罪嫌疑重
大。
(二)次查,依本院依职权调取之被告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明细表,被告魏应充所有之财
产,其中股票依票面每股10元计算,房地依公告现值计算,即已达13亿余元,而被告魏应
充依财务杠杆于台湾境内、境外可得运用之资金金额更钜,且被告魏应充于台湾境外,亦
有广泛之事业经营;另被告常梅峰所有之财产,其中投资
依票面每股10 元计算,房地依公告现值计算,亦已达3 千6 百余万元,是被告魏应充、
常梅峰均有相当之资力,且检察官就本件起诉及追加起诉之犯罪嫌疑事实,均求处“法定
最重之刑”。是故被告魏应充、常梅峰既有充裕资力可供逃亡之需,且亦面临预期甚高之
刑期,其2 人有逃亡之虞,应甚为明确。
二、又被告除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羁押原因外,尚须“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
或执行”者,亦即有羁押之必要性,法院始得为羁押之处分,此观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
第102 条之规定自明。所谓羁押之必要性,系由法院就具体个案,依职权衡酌是否有非予
羁押显难保全证据或难以遂行诉讼程序者为准据。
(一)经查,被告魏应充、常梅峰经检察官起诉、追加起诉之罪名,法定最重本刑均为5 年
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起诉部分,于102 年10、11 月间查获后,检察官就被告魏应充即
未声请羁押,被告常梅峰于侦查中虽经检察官以有勾串共犯之虞的原因声请羁押,但3经
本院值日法官驳回声请,检察官抗告后,亦经台湾高等法院驳
回抗告,另审酌被告魏应充、常梅峰均业经本院于103 年12 月18 日为限制出境(海)之
处分,且被告魏应充虽于境内、境外均有庞大之资力,但其境外相关事业亦主要在大陆地
区,而台湾与大陆地区亦已有引渡人犯之司法互助协定;被告魏应充目前虽有新加坡居留
权之身分,但因本院亦已为限制出境(海)之处分,而以被告魏应充在国内具有之知名度
,其冒用他人名义出境之难度亦甚高。
(二)从而,本院认为若被告魏应充、常梅峰能提出确实、相当之担保,则尚无羁押之必要
性。被告魏应充于侦查中虽经以1 千万元交保,此检察官决定之具保金额并不能拘束事实
审法院审酌案情自由决定具保金额之权限。
又被告魏应充、常梅峰虽另案经彰化地院命具保等强制处分,但该等具保金依法亦不得于
本案之审理及执行程序中加以流用,作为本案令被告二人按时到庭审理、执行之强制处分
。审酌被告魏应充、常梅峰上揭资力,及相关案情,依刑事诉讼法第117 条之1 第1项、
第116 条之2 第4 款规定,法院于命具保时,并得命其他法院认为适当之事项。本院受命
法官爰处分如下(下揭增加之具保金额均不包括侦查中已经提出之金额,应再另行提出)

1.被告魏应充部分:
应再提出之“现金”具保金额为新台币参亿元。
另被告魏应充应同时再觅得具有相当资力之人作为具保人,依刑事诉讼法第111 条第1 项
规定,提出新台币拾亿元之保证书,载明“具保人保证被保人即被告魏应充随传随到。负
责书面保证金新台币拾亿元整,如被保人即被告魏应充逃匿时,愿依法缴纳;未缴纳时,
依刑事诉讼法第118 条第1 项规定强制执行”。该具保人应具有新台币拾亿元之相当资力
,被告及辩护人若觅得具保人人选,请先提供其身分证字号供本院书记官依“税务电子闸
门”查询,若查询资产未达新台币拾亿元,本院将不同意该人担任具保人。另保证书应书
立正本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由本股签报附于本院行政档卷,以免遗失、破损。又上
揭新台币拾亿元之保证书,若被告或第三人愿直接缴纳者,依刑事诉讼法第111 条第3 项
之规定,免提出保证书。
2.被告梅常峰命应具保金额为新台币壹仟万元。
三、另应说明者为,本案起诉部分于102 年10、11月间经查获后,检察官就被告魏应充部
分即未声请羁押,而至本案于103年10月20日起诉,并于103 年10 月31 日函送本院审理
,时间相距已达1年,而本案于侦查中即已就证人即同案被告以及相关证人分别进行讯问
,彼此间之供述或有龃龉之处,亦属事后法院审酌判断其等证述证明力之问题,而检察官
复未具体指出被告二人与共犯间有何勾串之可能,故尚不能认为被告魏应充、常梅峰在本
案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的羁押原因,附此叙明。
http://goo.gl/L1Pp8Q
5.备注:
喂董要回家过年了~
乡民崩溃!!
作者: stewartqq (凉a)   2015-02-11 12:57:00
又要从休旅车上搬出三个行李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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