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代表一个事实
柯文哲想的完全合法合理 而法律也注意到这个紧急条件
只是柯文哲毕竟不是学这种法律 没有办法立刻发现警方所报告的内容有误
(不能断定有意还是无意 但不管如何 是未来可以改进的项目
华人有一点就是太喜欢清算 所以大家都很怕被指责 很容易想到被清算
其实事后检讨不是要找出谁的错 而是找出下次可以更好的方式
我觉得柯P也不会因为警方弄错这个就要算啥帐 而是告诫下次不可再犯同样的错误而已)
当初在那边机机歪歪柯文哲没有人权观念的人在哪?
请把脸端出来给大家打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44&FLNO=6
: : 通保法第六条
: :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 : 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毒
: : 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掳人勒赎罪或以投置炸弹、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
: : 法犯恐吓取财罪、组织犯罪条例第三条、洗钱防制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
: : 二项、第三项、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
: : 、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条、
: : 第三百三十二条及第三百三十九条,为防止他人生命、身体、财产之急迫
: : 危险;或有事实足信有其他通讯作为前条第一项犯罪连络而情形急迫者,
: : 司法警察机关得报请该管检察官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予执行通讯监察。
: : 但检察官应告知执行机关第十一条所定之事项,并于二十四小时内陈报该
: : 管法院补发通讯监察书;检察机关为受理紧急监察案件,应指定专责主任
: : 检察官或检察官作为紧急联系窗口,以利掌握侦办时效。
: : 法院应设置专责窗口受理前项声请,并应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通讯监察书
: : ;未于四十八小时内补发者,应即停止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