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大大讲的是确定的吗?
我去年曾经在本板问过,我身边有一群台湾人,
是在台有户籍,名下有台湾房产,长年在国外工作,
约三个月到半年才回台一趟
但户籍地可能因为,社区管理室或不识字的老人家会代收等原因,
造成本人不在,但法院文件可能会被签收
去年问的时候,板友的讨论似乎是无解,但按照这位大大的说法,
只需证明我的住所不在户籍地的话,那么我们只需申请出入境证明即可?
这么简单?
※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御书房行走)》之铭言:
: 不住在户籍地??
: 只要你能证明你的住所不在户籍地 那支付命令就没有合法送达
: 未合法送达的支付命令就不生效力 你可以再审就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