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tabat (STABAT)
2015-02-01 16:44:37※ 引述《XXXXGAY (站长小妹)》之铭言:
: 我觉得站方态度不够强硬,要是我当上站长,
: 我一定会把讼棍列为PTT不受欢迎人物,
: 来一个帐号就砍一个,来两个砍一双,
: 看讼棍创帐号快还是我手速快!
是不是讼棍,
谁来认定?如何认定?
那要是我当上站长,
是不是可以把某些公然散布猥亵的裸露屁股照、舔假阳具照的‘淫棍’,
列为PTT不受欢迎人物,
来一个帐号就砍一个,来两个砍一双?
又如果站长自己言行不检被告就意图挟怨报复,是不是该利益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