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neme01 (加油)》之铭言:
: 问一下
: 如果2个阿宅漂流到无人岛 确定为一无属任何国之领域
: 结果两个人因细故 一言不合 大打出手
: A宅把B宅打死
: 这样A宅有啥法律责任吗= =??
先假设A宅跟B宅都是鬼岛人,衰到极致漂流到无所属的无人岛。
根据鬼岛刑法,关于“在领域外犯罪”,可以见
第7条(属人主义-国民国外犯罪):
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 (第5条世界主义、第6条公务员国外犯罪)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而杀人罪(§271普通杀人罪,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超过“最
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A宅杀B宅,受刑法约束。
更何况是“无所属”的孤岛,“犯罪地”根本就没有法律。
次假设A宅是歪果仁,B宅是鬼岛人。
根据鬼岛刑法,关于在保护国民的被害者管辖主义,可以见
第8条(国外对国人犯罪):
前条之规定,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对于中华民国人民犯罪之外国人,准用之。
所以歪果仁在任何一个地方杀了鬼岛人,鬼岛都可以要求把A宅依法论处。
三假设A宅是鬼岛人,B宅是歪果仁。
歪国的刑法我不熟,首先“自己的人民自己罚”,鬼岛人无论身在何处,当然受鬼岛
法律约束;然后是“被害者管辖主义”是国际观念,所以歪国刑法若有相关规定,鬼
岛也要适当尊重。而谈到处罚,可见
第9条(外国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为虽经外国确定裁判,仍得依本法处断。
但在外国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执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所以A宅就算衰小被B宅歪国抓走、判刑,更已经受执行,回来鬼岛也“仍得依本法
处断”,执行刑也只是“得免”不是一定免喔!
结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鬼岛人是加害还是被害,都有鬼岛法律看着。
: 至于公海 一定是有罪的 由注册船籍的国家法律处之 不要被电影骗了XDD
: 除非你飘在公海上面
: 船籍国=国家 该国有权判之
前面讲岛屿,这里讲船只。船只一定要有注册登记的国家,这就是“船籍国”。
公海上有‘公海自由原则’与‘船旗国专属管辖原则’,意即:
在公海上任何国家无权登临非己国船旗之第三国船舶。
你不能登上别人船舶,也就无法执法抓人,但是这不代表公海上就是“犯罪天堂”。
就“属地主义”跟“属人主义”两个观念大概讲一下。
属地主义
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或结果之一,在我国领域、船舰、航空器,
视为在我领域内犯罪。(刑法§3)
海洋法上的:相当于‘船旗国专属管辖原则’;
A国船舶发生的事情以A国专属管辖。(1982-LOSC-§94)
属人主义
刑法上的:我国人民在我领域外犯罪、外国人民在我领域外对我国人民犯罪,
准用我国刑法。(刑法§7、8)
海洋法上的:无明确相关;但是若罪行后果危及他国利益,基于‘被害人原则’
,相关国家可取得部分管辖权(1982-LOSC-§27)
所以,无论A宅B宅是在船上、飞机上、无所属岛屿上,甚至是“单纯漂流在海上”,无
论是谁犯罪,都有得罚。
当然,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