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支付命令成诈骗工具 朝野修法限缩效力

楼主: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5-01-14 10:59:25
新头壳
支付命令成诈骗工具 朝野修法限缩效力
新头壳newtalk2015.01.13 林朝亿/台北报导
诈骗集团横行,政府宣导民众接到诈骗电话、信件时不要理会。但这个不理会,如果碰到
的是法院发的支付命令,可能就让当事者背上千万元债务。对此,民进党立委尤美女与国
民党立委林国正今(13)日召开记者会表示,朝野立委已经提案,要修改支付命令制度,
将其法律的效力限缩到等同本票一般。
支付命令是《民事诉讼法》快速实现债权的制度,债权人声请,不必检附证据,不必法官
开庭,法院就会核发。债务人接到后,20日内未异议,支付命令就会“与确定判决同一之
效力”,债权就会确定,就能强制执行。债务人要争执,只能透过再审。但再审要30天内
声请,不懂法律的人,根本来不及。
民间司改会指出,支付命令核发宽松,送达过程常有草率弊端,近年遭诈骗集团滥用,受
害者遍布全台。另一方面,声请再审非常严苛,每年超过40万件的支付命令,从2009到
2014等6年,废弃比率仅百万分之5.3,受害者平反无门,法院屡遭指责,沦为犯罪帮凶,
破坏司法形象至钜,有必要尽速修法,填补法律漏洞。
民间司改会执行长高荣志表示,法律的原则是程序越严谨,效果越强;程序越简单,效果
越不强;但支付命令的程序很简单,效果却很强,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他说,如果诈
骗集团一直寄假的支付命令,但20张里却夹带一张是真的;即便他们是念法律的都会轻忽

民间司改会还整理出4种实务上因支付命令制度而受害的常见案例,包括:
(一)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诈骗集团先以法院名义连续寄发假造公文给A先生,几次之后,A先生即不加理会;诈骗集
团再以假文件向法院声请核发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A先生收到后以为一样是假公文,没
有在20日法定期间内声明异议。诈骗集团就以支付命令拍卖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
先生却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二)抛弃继承未异议,支付命令要还钱:
B先生父亲去世后,因为父亲生前负债过多,B先生就到法院办理抛弃继承。几天后,B先
生接获父亲生前债权人甲银行向法院所声请的支付命令,B先生觉得自己既然已经抛弃继
承,就无需理会。20日法定异议期间过后,甲银行就以支付命令强制执行B先生的薪资。
目前法律上,B先生却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三)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债一世人:
C小姐大学毕业后,顺利找到工作,没想到任职的公司却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
调阅资料后,才发现多年前母亲向银行借款,竟然未经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
为保证人。银行为规避民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还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由母亲以
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收受送达,并要求其不得声明异议。如此,银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对C小
姐强制执行,目前法律上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四)太太离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钱: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愤而带小孩回娘家。由于D女士尚未迁出户籍,这位先生谎报债权向
法院声请支付命令。等法院将支付命令送达户籍地,这位先生再代为收受送达,隐瞒不让
D女士知道,拖过20日法定异议期间,即以支付命令强制执行D女士名下房产。目前法律上
,D女士却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管道。 
为解决支付命令乱象,民间司改会提出《民事诉讼法》第514条、第521条暨《民事诉讼法
施行法》增订第4-4条、第12条条文修正草案,并已由林国正、尤美女等25位立委提案连
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修正确定支付命令得为执行名义,仅有执行力而无既判力。(修正民事诉讼法第521
条第1项、第2项)
(二)增订债务人提起确认支付命令所载债权不存在之诉时,得声请法院得许其供确实担保
停止强制执行之救济途径。(增订民事诉讼法第521条第3项)
(三)增订新法二年过渡期间,旧法时期确定之支付命令得自新法实施起二年内,依(1)债
权人于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2)债务人于支付命令送达时,为无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于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声明异议。(3)有受较有利益裁判之
证据者。(4)依其情形显失公平或违法者。…等专属条款,声请再审,废弃原支付命令。
惟考量法律安定性,债务人于支付命令确定后已对清偿或部分清偿之债务,不适用专属再
审规定为救济。(增订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4条之4第3项、5项)
民间司改会工作委员刘家荣律师指出,他们肯认支付命令存在的必要性,然而效力过于强
大,过于侧重于债权人之保障,牺牲了无辜债务人的利益。因此,草案的特色在于一方面
维持支付命令的简便性,另一方面,将支付命令的效力改为仅有执行力、不具有既判力。
他说,新法最大的特色,在于让法院可以“事后把关”,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不存在时,左
手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停止强制执行;右手可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
诉。同时,增订《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4条之4第3项,设计二年的过渡规定,让让司法
还不幸的受害者公道,免除无中生有的债务,以洗刷法院沦为诈骗帮凶的污名。
尤美女补充,虽然原则上法律不溯及既往,然而现行的支付命令制度程序保障实在太不周
延,因此立法者在某些特别不公平的状况下,例外做某种程度的溯及。因此草案同时增订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4条之4第3项,当债务人有下列四种状况之一时,可以在新法公
告施行后二年内得向支付命令管辖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再审之诉:
1、债权人于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
2、支付命令送达时,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收受
,法定代理人未于合法期间提出异议;
3、债权人所用以取得支付命令之原因关系事实,债务人确实得以提出证据证明债务自始
不存在,或其已于该支付命令确定前就该原因事实发生清偿债务、提存、债权债务混同、
诉讼外主张抵销、债权人已免除债务、连带债务人之一与债权人为部分债务和解,或第三
人已清偿债务等可受较有利裁判之情事;或
4、依个案审查,其情节可认为有其他显失公平情事存在者,得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支付
命令管辖法院提起再审之诉。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27642
5.备注:
邱老私和黄战神要联手出击拯救债务人了吗(误
作者: diedoe2 (123)   2015-01-14 11:00:00
诈骗集团表示:爽赚!!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14 11:02:00
终于改了,这种根本只是爽到债主的法以前也能通过,颗颗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鹅...)   2015-01-14 11:03:00
有在做事 推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14 11:03:00
这当初是谁立这种法的查的到吗
作者: f1234518456 (...........)   2015-01-14 11:03:00
谢谢教学 修法前我先去用ㄌ
作者: Posner5566 (理察波斯纳.五五六六)   2015-01-14 11:06:00
这种作法只是治标不治本 重点应该是加强国民法学教育不要看到支付命令 以为是诈骗就不理他
作者: tboy120 (tboy)   2015-01-14 11:08:00
快点改吧
作者: aww525   2015-01-14 11:11:00
这真的需要改
作者: gh8855964 (挖哩勒花惹发)   2015-01-14 11:17:00
推 很重要的一件事
作者: tommylai (阿狗)   2015-01-14 11:20:00
拜托快点改 这种支付命令实在不得轻忽
作者: sagakey (秋阳 渡人)   2015-01-14 11:30:00
早就该改了
作者: w3951 (又是好心情)   2015-01-14 12:09:00
这时候"异议あり"就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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