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alJume (巴毛儿)》之铭言:
: 我2012在部落格写了一篇有关冰沙摇摇杯的使用心得
: 里面使用了摇摇杯公司制作的youtube影片
: 用嵌入的方式在部落格分享
: http://talkchick13.pixnet.net/blog/post/92711597
: 今天我接到警察电话说我被告了
: 告我的人是这间公司的业务经理 说我侵害影片的著作权
: 今天已经去警察局说明过了
: 我并没有下载重制影片 只是使用嵌入的方式
: 且影片制作人跟youtube帐号所有人应该是同一个公司没错
: 做笔录当下真的非常无奈 我买了他的杯子
: 用他们公司做的 放在youtube上 还有公开嵌入语法的影片
: 帮他打广告说杯子很好玩很好用
: 然后他告我?!?!?!?
: 以后大家贴youtube连结真的要小心
我记得好几个月前好像也有类似情况被告的
http://ppt.cc/vbu5 智著字第10316002230号
主旨:有关 您询问有关嵌入Youtube影片之相关问题,如说明,请 查照。
说明:
一、复 台端103年3月28日书函。
二、所询本局智著字第10200092090号函释之说明,于网站上以“嵌入”之方式分享
Youtube网站的影片,在技术面如系借由网站间连结之方式,由使用者点选连结
后直接开启Youtube网站浏览、收听,而未将该Youtube影片重制在自己的网页时
,不会涉及著作的重制及公开传输,不构成对著作权之侵害。三、再者,由于现
行著作权法第92条的刑事处罚仅限于故意犯,并不处罚过失犯,如使用者确实不
知道该Youtube影片系属侵权内容,似无侵权的故意,则依现行法规定并不会构
成刑事责任。智慧财产法院于102年刑智上易字第86号判决中,亦曾以以下理由
认定被控侵权者无罪: “被告辩称其以为‘Youtube网站’上之档案应可以信赖
其有版权,不知这样是违法等语,并无不可采信之处…本院认被告并无公开帮助
传输之故意”,可供参考。四、至于具体个案上,超连结之技术面为何,以及超
联结提供者是否明知连结内容系属侵权,仍应由法院依照个案调查具体事实认定之。
不过最后一段有说
每个案子都依照法院个案调查事实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