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unfu (糟糕大叔)
2015-01-04 00:56:45总觉得不直接回一篇贴法条的回文很多懒人还是看不懂
法条不是这样解释的....
※ 引述《kurtsgm ()》之铭言:
: 总觉得不直接回一篇贴法条很多懒人还是看不懂
: ※ 引述《andycat5566 (来来来)》之铭言:
: : 店家真虽。很讨厌带狗去餐厅用餐的人。
: : 导盲犬又特别大只味道特别重。这里都爱狗人士。
: : 可是为什么其它客人就必须因为ㄧ个人忍受狗臭味道。
: 因为法律保障视障者带导盲犬入内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46&FLNO=60
: 第 60 条
: 视觉功能障碍者由合格导盲犬陪同或导盲犬专业训练人员于执行训练时带
: 同导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众运输工
: 具及其他公共设施。
: 前项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众运输工具及其他公共设施之
: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对导盲幼犬及合格导盲犬收取额外费用,
: 且不得拒绝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条件。
: : 我觉的店家有拒绝的权利
: 可惜这世界不是你“觉得”怎样就是怎样,台湾是有白纸黑字法律的国家
: 下辈子投胎去落后国家当皇帝吧BOY,这样你“觉得”怎样,就可以怎样喔 >_^
这法条仅只保障了盲人与导盲犬自由进出的权利
但并没有强制规定店家必须接待这位顾客
店家本来就可以,以安全考量拒绝这位顾客,这并不违法
台湾是有白纸黑字法律的国家,但不代表可以自由随意的解释法律条文啊..
我不是赞同店家的作法,但是在真实状况明朗前,需要单方面的相信只凭
一张图跟一个人说的话来否决一家店家吗?
作者:
smtp (smtp)
2015-01-04 00:58:00要是店家胆敢不接待, 应该会直接倒店吧? 光被乡民赣就赣倒了
作者:
FIRZEN45 (得到n个冷 n->∞)
2015-01-04 00:58:00请问你"以安全考量拒绝这位顾客"的法源依据在哪里?
作者:
hkcdc (不要阿大哥)
2015-01-04 00:58:00本来就没法条规定店家一定要收
作者:
yobi (FireLess)
2015-01-04 00:59:00是不是这样要请专业的来解释,但我相是这不是立法原精神...
作者:
helloman (.......................)
2015-01-04 00:59:001F你那样是要整人吗? XD
作者: yuki2474 2015-01-04 01:00:00
那还不快点去支持店家、消费,要不要顺便打广告 @@?
法律就是有漏洞阿,所以在法庭上请律师来就是在法条上没
作者: paleomort 2015-01-04 01:00:00
让他自由进出,但可以不让他消费,真有想像力
可以自由进出 但选择性接待?! 这一定是那里有问题?!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5-01-04 01:01:00不会上法院的啦 这种事吼
作者:
bee12 (请给我食物)
2015-01-04 01:01:00自由进出,但可以不让他消费 很像没有问题阿
作者: drigo 2015-01-04 01:03:00
违反第60条第2项,罚则也才罚1~5万而已,连上法院也不用
作者:
SamWhite (负心每是读书人)
2015-01-04 01:03:00就是不接待客人囉 那名声一定GG
作者:
srobg666 (srobg666)
2015-01-04 01:04:00如果店家都那么配合 那台湾的民智太看得起导盲犬了
作者:
qm21 2015-01-04 01:05:00"以安全考量"???导盲犬有危险性这样
Hi 这位糟糕大叔 我没有反驳你那篇喔 我前面的推文有说
作者:
yanggh (yanggh)
2015-01-04 01:06:00丢脸,这样坳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06:00勿忘督割
找一个盲人朋友带着导盲犬 从开店到打烊 每隔十分钟就
进出一次店家 反正 自由进出 不接待也没关系?! (误~)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08:00哪来的证明啊,愿闻其详
作者:
zft777 (谁赞成?谁反对?)
2015-01-04 01:08:00嗯嗯 对啊对啊 谢谢你当大法官释法给大家看 顶呱呱
作者:
helloman (.......................)
2015-01-04 01:09:00保障能进餐厅却不能吃 那这条法的用意什么?保障逛餐厅?
作者:
zft777 (谁赞成?谁反对?)
2015-01-04 01:09:00中立尊爵社会学家+释法译法大法官 真是好不厉害啊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10:00找来让大家看看啊,不好吗?
作者:
kslxd (置底震怒放火路人某K)
2015-01-04 01:11:00那号召全部的人去他门口逛街就好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11:00本人说的怎么会可靠呢,这阿呆都知道吧有人在说自己是当事人的事件时,会陈述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吗
作者:
zft777 (谁赞成?谁反对?)
2015-01-04 01:12:00歧视视障 就直接一点 拐来拐去的 你不累别人也累了你干脆说视障不能搭火车 因为月台很高 不能上街路上有车
作者: p123yt 2015-01-04 01:13:00
推
作者:
zft777 (谁赞成?谁反对?)
2015-01-04 01:13:00这样是不是比较干脆啊?
email还没黑的时候也说过这件事 被上头压住说不准报
作者:
MisuzuXD (战斗妖精夏珊)
2015-01-04 01:14:00你直接说你歧视就好了 说那么多
作者:
kuter (卡特)
2015-01-04 01:14:00扯到铁板烧温度了 XDDDDDDDDD
但是你觉得八卦版还找得到洪案之前的文章吗?总之关于督割这件事 我是完全不相信国防部的特别是没过多久又出了个洪案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16:00唉唷,不要以为讲两句就可以蒙混,更大条的事都压不住了
作者:
kuter (卡特)
2015-01-04 01:16:00原文店家说人可以进去狗要在外面 你要店家讲安全疑虑吗 XDD
作者:
zft777 (谁赞成?谁反对?)
2015-01-04 01:17:00文都不看 就可以脑部一堆发两篇 顺便歧视视障 真的满强的
夸大是跟国防部一伙的黄妈妈讲的 后来的道歉文也是在
作者:
cheng14 (不专业经理人)
2015-01-04 01:18:00都说"得自由进出营业场所"了 不是去消费不然是进去拉屎吗??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18:00奇怪了,我记得当天明明是他自己上来讲的多可怕的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19:00对于你讲的话也要先打折扣了
我跟他不熟 但是这部份我宁愿去相信email还有跟她合作的记者 但最主要原因是我不相信国防部 就这样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20:00发现有人还记得当天是他自己上来讲的很可怕的,你才转弯?
作者:
cheng14 (不专业经理人)
2015-01-04 01:20:00照你这么说 大众运输工具也可以拒绝导盲犬了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21:00当初他还实况转播呢
不管如何 看过这么多事件后 我觉得机关枪比国防部可信太多了...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1-04 01:22:00都不可信的为什么要挑一个相信呢,颗颗凡走过必留下痕迹,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作者: liusean (旁观者) 2015-01-04 01:29:00
自打脸喽 假如已安全为由禁止导盲犬进入,却接受视障人士如内 那视障人士的安全性更危险吧?
作者:
nicky51 (^^真 停住了 喔)
2015-01-04 01:29:00你的才是下限,照你所说所有都可以以安全理由拒绝了而且你只是提供秀下限人士取暖的地方而已!
公共设施场所营运者,不得使身心障碍者无法公平使用所以绝对不能用安全当理由。
作者:
nicky51 (^^真 停住了 喔)
2015-01-04 01:31:00法就规定可以自由进出营业场所了,那就是可以走进走出既然营业了,就有义务提供安全环境,而身心障碍不是问题
作者:
TSbb (贷款三十年债开始)
2015-01-04 01:33:00你是谁教的? 帮马说大水库跟公使钱的?
作者:
youga (妖嘎)
2015-01-04 01:36:00ok der
作者:
rfadslakk (likefish1031)
2015-01-04 01:42:00都说理由是怕影响其他客人了 这就掰了
作者:
Ganer (朝生暮死)
2015-01-04 02:24:00这篇比较像人话 法条写的很清楚 店家不得拒绝导盲犬出入并不是说店家不得拒绝服务携带导盲犬的客人
反正届期改善嘛。店家无耻一点就下次遇到就说定位客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