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是指需依建筑法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
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违章建筑拆除办法第二条)
完成后使用,需申请使用执照。
依建筑法,建筑物未经许可擅自建造或使用,可处罚锾或强制拆除。
目前的问题大多卡在,最高5%的行政罚锾,
因为建筑法内未规定得按日连续处罚,似乎只能罚一次。
而强制拆除受限于预算被砍除,似乎动弹不得。
其实这边有可以讨论空间。
虽然未请领建照而建筑只能罚款一次,
但未请领使用执照而使用,法律上是可以处罚多次的。
例如有一个人用200公里的时速经高速公路从台北开到高雄,
虽然他的超速是同一个行为,但是属于法律上的连续行为。
因此一路上每只拍到的照相机都可以请他吃一张罚单。
同样的,建筑物的使用亦属连续行为。因此针对违规使用
的违建处以多次罚款,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其次是拆除的的部分,因为拆除费用需编入经费,所以过去
最大的问题就是民代删除经费,无法雇用大型机工具。
但是妙就妙在这里。建筑法授权可以强制拆除,但并没有规定要"拆完"。
就算只拆一丁点也可以,而且不限定只能拆一次。
敷设于违章建筑之建筑物设备,也在强制拆除之列。
且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拆除之违章建筑,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回避
拆除时,拆除人员得会同自治人员拆除之,并由辖区警察机关派员维持秩序。
这表示什么意思呢?意思是就算拆除人员照三餐来个"门后注意,工务局。"
然后拿起榔头直接就把门打破后走人,或者是进门敲点抽水马桶或地板磁砖,
这都是"合法拆除"。
当然堂堂公权力做得这么流氓,议员们肯定是要叫的。
但是为了公共安全,只好请议员们忍耐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