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动物很凶 有的动物很可爱
无论凶恶可爱与否,
动物在法律上都是异于人的存在
或更多时候,动物比较属于财产的范畴
有的人主张,动物也有喜怒哀乐,
故我们要给他动物权,把他当人看
这似乎是很矛盾的想法
1. 首先即是动物法该由人订 还是动物自己订
(不能立法自决,谈何尊重)
2. 老虎吃老鼠 是不是要论罪求刑
(如果与联合国人权宣言一般看待,
动物生而有动物权,即有不被侵犯生存的权利)
3. 现今的动保法多为人类“是否合理处分”动物的规范
(人是不是动物,人可不可以处分动物)
有没有动物权是个很矛盾概念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