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跟雇主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是 劳动基准法
公务员跟国家的服务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服务法
公务员服务法第11条
公务员办公,应依法定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其有特别职务经长官许可者,不在此限。
公务员每周应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得以轮休
或其他弹性方式行之。
前项规定自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其办法由行政院会同考试院定之
。
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第2条
公务人员每日上班时数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为四十小时。
各机关 (构) 得视业务实际需要,在不影响民众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
不变更每周上班日数及每日上班时数之原则下,弹性调整办公时间。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业务实际需要,在不减少全年上班总时数及不
影响服务品质原则下,弹性调整学校办公时间,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就算把柯文哲的办公室当作是业务性质特殊的机关来看,也应该要符合法令
如果柯文哲那么坚持他的秘书要跟他的上班时间相同的话 早上七点 晚上十点
14个小时 也许应该考量用轮班制的 一班早上七点到下午四点(中间中午十二点到一点)
另一班 下午一点到晚上十点(中间五点到六点休息) 以符合法令跟需求
有人说不一定要两班 可以用加班的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
公务人员经指派于上班时间以外执行职务者,服务机关应给予加班费、补休假、
奖励或其他相当之补偿。
但是加班也是有上限限制
查行政院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给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号函核定修正各机关
加班费支给标准五、规定:“..(一)各机关职员(含约雇人员)加班..每人每日加
班以不超过四小时为限,每月以不超过二十小时为限。
(二)..申请专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过七十小时为上限,如因业务实际需要超过七
十小时者,需专案报经主管院核定后始得支给。”
所以真的比较好的方法 真的是用轮班的
但是我觉得柯文哲自己应该是思考一件事情 应该要 work smart 而非 work hard
对于秘书一事 何不用更开明的方式或是符合法令的要求那开创新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