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pt.cc/R~p7 决标公告在此
有争议的点是在于北市府的跨年晚会招标 都是采限制性招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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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何谓限制性招标??
政府采购法
第 18 条
(招标之方式及定义)
采购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
本法所称公开招标,指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厂商投标。
本法所称选择性招标,指以公告方式预先依一定资格条件办理厂商资格审
查后,再行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本法所称限制性招标,指不经公告程序,邀请二家以上厂商比价或仅邀请
一家厂商议价。
问题就来了
明明媒体那么多家 有什么理由你非得要采限制性招标来做这个案子?
你可以公开招标 想来都可以 大家公平竞争
你也可以用选择性招标 先设个门槛 想来的装等655的才能++
偏偏就选了一个最容易有争议的方式来招标
我们来看一下决标公告 上面写着:
依据之法条是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
第 22 条
(限制性招标)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采限制性招标:
九、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资讯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很明显的采购法在这里有几个争议点:
何谓 符合"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我书读得的不多 这一条真的让我这阿伯看得雾煞煞
所以这个案子能用限制性招标来玩是因为TVBS"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我们把这两部分组合起来 用白话一点的说法就是
你台北市政府要招标这个案子
决定用不经公告程序,仅邀请一家厂商也就是TVBS来议价(也根本没议到半毛钱)
是因为TVBS已经"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你台北市政府何时公开客观评选TVBS为优胜者? 这又是哪一个评选作业评选出来的?
我这个案子用限制性招标是因为这个厂商已经优胜了?
有没有人可以告诉我该怎么形容这种事?
邀请得标者来投这个限制性标案??? 是不是本末倒置了??
这只能说都有法可循 一切"合法"
但是非常的自相矛盾 操作空间非常之大
梦想家事件我早就分析过了 要抓不是抓不出来 只是当时没人理我
厂商名称金额项目标写出来了 一个案子拆成13个厂商来做
详见 我以前写过的文章 http://ppt.cc/LPFb
根源在于采购法是部恶法 有太多漏洞可钻
有没有谁有不自杀声明的帮我贴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