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长)》之铭言:
: 其实就像我说的,根本的问题就在于"某些人的道德标准遇到陈为廷就自动转弯"。
: 就跟国民党的司法遇到党证就转弯一样,道德标准在陈为廷身上,
: 就会自动给他放宽;
: 比方说之前陈为廷丢刘政鸿鞋子,台权会那票人就说:
: "丢鞋也是一种言论自由",
: 那时候我就反过来问: "那我准备一打蓝白拖丢顾立雄,是不是我的言论自由?"
: 言论自由的标准到了陈为廷这些"自己人"身上会自动放宽,
: 相反地到了国民党官员身上的时候又变严格了;
: 这样的作为,跟"司法遇到党证就转弯",其实没有什么两样。
市长,你要举例的话把顾立雄改成柯文哲会比较好喔!
丢鞋这件事要从两个层次来看,
一个是在法庭上、一个是在社会评价上。
丢鞋可能挨告,事实上刘政鸿也真的告了。
如果在法庭上主张丢鞋是行使言论自由,
能不能阻却可罚性,也还在未定之天。
它的论证基础类似行使抵抗权的要件,
包括急迫性、必要性,缺乏其他有效救济手段等等;其中最重要的,
是行使的对象必须为侵害人性尊严或破坏宪法秩序的国家公权力。
但由于我国没有在宪法上明文承认抵抗权,获罪的机会不小,
如果有法官援引言论自由权判决无罪,只能说他真有勇气。XD
事实上陈为廷也因此被一审判处侮辱罪成立。
可是在社会评价上,
主张丢鞋属于言论自由有没有正当性,
还是要回到保障言论自由的目的来看,
亦即是否为健全民主程序等等所必要。
至于你要丢顾立雄的话,
比较不适用的其中一个重点是他没有公权力,
他主张废死和反对废死的声音一样是在言论市场上竞争,
因此不管是在抵抗权要件或言论自由的目的上,
基本上都比较欠缺阻却法律或正当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