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美国的专业工程师(PE)就是台湾技师法里的技师
完全一样的东西
差别在PE这称呼及业务受到法律保护,没PE资格擅用PE这名称会被处以刑罚
而台湾“技师”名称则不受法律保护
但未取得技师资格而擅自执行技师业务一样会处以刑罚
所以将来是不是应立法让“技师”这名称独占?应该有讨论空间
不过,其实还有更值得讨论的问题
例如多年前,土木技师与结构技师曾为了建筑物结构设计权有一些意见
若按现行的“各科技师执业范围”
结构技师设计建筑物结构并不受高度限制
土木技师原则上则以36公尺为限,特定资格者例外
实则我国土木与结构技师的资格取得主要是考试类科不同
并没考虑到实际设计经验
假设同样土木工程毕业生,二人都没有相关经验
其中一位却能在考取结构技师后,取得了更高楼层建筑结构的设计权?
合理与否?留待专家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