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国道收费员诉求从何而来

楼主: aidao (爱到)   2014-11-25 02:01:01
※ 引述《ilovesongyy (YY)》之铭言:
: 很多人不明白国道收费员自救会为何会有前两项诉求,有人更抨击不在转置计画里面,
: 既然柯P今天说出平均智商有100,那就期盼这些高智商的台湾人能够理解了!
: 一、年资补偿
: 二、劳保损失补偿
: 连结:http://ppt.cc/jazS
: 内容:
: 国道收费员在交通部前的绝食抗议已接近24小时,下面转贴自眉角杂志的文字:
: 多数上街抗争的收费员,都是长年在国道服务,却没有得到稳定的工作保障,
: 只能被视为一年一聘的临时人员。自救会指出,
: 他们在国道工作最久的会员年资长达29年,平均也有13.5年,
: 说是“青春送国道”并不为过,但政府在民国90年时为了因应人事精简政策,
: 在不减少聘雇人员的状况下,陆续将700名收费员从“人事费用”支出,
: 改为“通行费用”支出,他们的约聘工身份也变成临时工。
: 如此一来,国家帐面上的“人事费用”减少了,
: 但事实上只是另立名目聘用收费员罢了。
: 政府的人事精简政策,直接影响的就是收费员的年资与劳保。
: 民国97年,政府将临时工纳入劳基法保障范围内,但他们工作了几十年的年资,
: 却得从民国97年算起。根据国道收费员自救会统计,
: 700名因职务调动而被改列为“通行费用”支出的“临时工收费员”,
: 总共被政府“吃”掉了15,483年年资。
: 被吃掉的万年年资会直接影响到的,就是这些苦命劳工们的退休金与资遣费。
: 换句话说,即便没有这一波“国道整条送远通”的裁员风波,
: 收费员的年资问题也迟早会引爆一波劳工抗争。
: https://www.facebook.com/powertoimagination?fref=ts
: 心得:
: 来龙去脉已经解释过了,现在带领国道收费员进行抗争的是全国关场工人连线成员,
: 即使多数人无法理解国道收费员的苦处难处,但这群人绝对不会放弃!
: 政府、国民党、远通,拥有着绝对的媒体优势,不断的打压、污名化国道收费员,
: 在各个场合躲避、暴力对待国道收费员,交通部长甚至可以厚颜无耻的说出:
: ‘不理解为何国道收费员要抗争!’
: 但在台湾,权益本来就是由一群傻子去帮大家争取!我相信出来抗争的人早就有所体悟,
: 只求大家多花一点点的时间去了解来龙去脉,跟政府比,谁都会是弱势!
仔细看完了,先说结论:
 针对年资的部分,如果有意见,你们最好要请教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员
 因为以你转贴的这篇所写的东西,要所有乡民快速且完全理解会有点难度
 恐怕很难引起一般乡民的讨论及回应了
 先整理一下,看看我所理解的,跟你贴的这篇意思有无出入;
 按你这篇的说法,意思是本即不适用劳基法的约雇收费员,从民国90年后,也没有
 了以人事费进用的约雇人员身分,而变成以通行费进用的临时人员身分?然后要一直
 等到民国97年,政府把这些临时人员纳入劳基法适用范围后,才开始从民国97年起计
 算劳退年资,所以现在对于民国90-97年的这段时间,临时收费员既不适用劳基法,又
 不是约雇人员所以没有约雇人员的离职储金可领,你们有争议,是这意思吗?
 假设上段我理解的正确,你们是这个意思,那我觉得有几点不太懂
 首先,目前劳工退休金的年资计算,有二大部分:
 适用劳动基准法(劳退旧制)的部分
 因为一直到民国93年才有了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在此之前,劳工的退休都
 以劳基法里的规定为主
 此制由雇主提拨,退休金所有权为雇主
 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的部分
 民国93年订定了这个条例,94年7月开办
 此制由雇主及劳工共同提拨,劳工可自愿加码提拨,退休金所有权为劳工
 
 所以当时在实施前,劳工可以自由选择要继续按旧制,或直接按新制提拨
 而因为劳基法第57条从民国73年初制定时到今天就一直规定:
 
 “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者为限。但受同一雇主调动之工作年资,及依第二十条
 规定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之年资,应予并计”
 所以当时会继续选旧制的,以公部门或有规模的私人企业的劳工居多,毕竟中小企业的
 一般劳工很少能待在同一家公司直到退休,年资根本带不走。为避免将来突然被私人企
 业辞退致年资归零,当时私企劳工大都改选新制
 那问题来了
 因为94年开办的劳退新制,劳工退休金条例第7条的适用对象特别提到,本国籍不适用
 劳基法的劳工,还是可自愿依本条例规定提缴及请领退休金
 那么,当时收费员们如果有自愿提缴,至少94年7月后,就有了劳退新制的年资,以供
 将来退休时采计吧?
 收费员们当时有开办时就自愿提缴吗?如果当时没有,理由是?
 第二个疑问则是,既然你这篇文提到了,从民国90年才由约雇收费员(人事费进用)的
 身分改为临时收费员(通行费进用)
 那反推回去,可见民国90年之前,收费员仍是依“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
 ”所雇用的约雇收费员身分,而按“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规定:
 一、聘雇人员因契约期限届满离职、或经服务机关学校同意于契约期限届满前离职、或
   在职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发给公、自提储金本息。
 二、聘雇人员因违反契约所定义务而经服务机关学校予以解聘雇,或未经服务机关学校
   同意而于契约期限届满前离职者,仅发给自提储金之本息。
 而民国84年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的订定总说明
 http://ppt.cc/YOqM
 也提到了就是因为聘雇人员不适用劳基法,无法按劳基法计算劳退年资
 所以为了照顾聘雇人员这一块,才订出这个办法,让聘雇人员可以领到离职储金
 换句话说,如果按这办法计算约雇年资并领了离职储金,也没有劳退年资的问题了
 那收费员们有领离职储金吗?
 如果领了,请问这篇文中提到的“工作几十年年资”是指?
 以上是对于该文提及关于年资部分的疑问
作者: douge (树大便是美)   2014-11-25 02:03:00
明明就当年法令不全 才会有这种惨剧就有一群人自以为正义
作者: jackchris (劲蝉)   2014-11-25 02:06:00
哪惨了,签约时就知道是约聘而已,吃像真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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