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哈看到一篇北区国税区发的新闻,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9179869699296214599
个人向国外业者购买软件、电子书等虚拟商品,如单笔给付金额超过3,000元者,应依法
由买受人缴纳营业税
本局表示,近来常接获民众反应于手机中购买App软件或电子书等虚拟商品,都未曾
收到业者所开立之统一发票,疑涉有逃漏税等情事。
本局说明,个人如系向国内业者或国外业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购买虚
拟商品,则卖方应依法开立发票予买受人。但若系向国外业者(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
业场所)购买虚拟商品,给付金额超过新台币(下同)3,000元以上者,则买受人应依法缴纳
营业税。
本局举例说明,A君透过手机上网向国外业者(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购买
App软件,给付金额为2,000元,则免缴纳营业税;若给付金额为5,000元,其应纳营业税
为250元(5,000*5%),且A君应于付款后次期15日内填写“购买国外劳务营业税缴款书
(408)”向公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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