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应该要找人埋伏在吕秋远家,并且偷袭他

楼主: iamalam2005 (山风)   2014-10-31 02:28:28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19513071568377
吕秋远:(2014/10/31 01:20~)
我来发狠写个更白话的好了。
除了被封锁,再也看不到我文章的人外,我问问在心里很不爽我的人一个问题就好:“你
们到底在这系列的文章中,看到我哪一句话写,‘我觉得屋主不适用正当防卫’,应该判
重刑?”
我的推论很简单,第一阶段,屋主到底适用什么罪名,我的看法比较接近伤害致死。因为
屋主的行为比较像是伤害,而不是“不适用任何刑法评价的行为”,就像开车、吃饭等等
,如果是伤害,那么一开始就应该适用伤害罪,只是因为窃贼死亡,所以变成伤害致死罪

过失致死的要件,必须是因为刑法不评价的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如果刑法评价这是伤
害,然后对方因为这个伤害行为死亡,就是伤害致死,这样可以理解吗?
再来,进入第二阶段,才是许多朋友很在意的正当防卫。这阶段会决定屋主能不能伤害致
死但不处罚。很抱歉,这部分我不能判断,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甚至,因为现
场只有两个活人一个死人,而两个活人是夫妻,所以我不能判断谁讲的是真的,毕竟死人
已经不能说话。至于许多许多的“如果”,我看到了,但是这都是我们自己的猜测,要等
检察官调查事实以后,或许我们才能知道。
总之,面对歹徒入侵家中,当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要先触犯刑法的罪名(第
一阶段),才考量有没有正当防卫(第二阶段)。全世界采用三阶段论的国家,没有一个
国家会认同直接跳正当防卫,这叫做越级打怪。至于,这件案子里,屋主到底有没有正当
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真男人,还是暴力男?我真的不知道。不要一直跳针要求我回答
我应该怎么办,如果是我,小偷已经躲进厕所里,我应该会逃跑报警吧!毕竟我手无缚鸡
之力,没有这个勇气与能力跟小偷打架。
(*编按:意思就是,如果根本没有犯罪,就不需考虑正当防卫的问题;反之,想要证成是
正当防卫,就必须先确定有犯罪行为,再用阻却违法的是由证成。)
我从来就没有同情窃贼,但是请注意,他曾经是生命,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意图杀
害谁,准强盗罪,不过也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不致死。至于其他的“如果”,我只
当做是幻想,因为目前真的没看到证据显示他想干嘛。我随便举个“如果”好了,“如果
”当时窃贼想杀屋主与孕妇怎么办?二尸三命耶!
如果窃贼真的想动手杀人,屋主反击,因此造成窃贼死亡,当然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防
卫过当,这种“如果”跟现在的事实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屋主没死,而窃贼死了,法院
就是要考虑“伤害致死”、“正当防卫”、“有责性”,不可能跳级打怪,第一阶段都不
审,就直接跳第二阶段的正当防卫。
简单来说,就是不论窃贼做了什么,如果窃贼死亡,依法就是得探讨窃贼怎么死的,屋主
有没有下手过重,窃贼当时有没有激烈攻击屋主等等,不可以直接论断屋主就是正当防卫
,也就是说,有人侵犯自己,所以自己就可以打死(打伤)对方,这样的说法太武断,因
为这样会变成“以暴制暴”的社会,不会是法律所容许的。
好的,我已经充分表达我的看法,再跳针继续说我没人性,只是冷血的法匠,我也没办法
了,就不要看我这种低劣的文笔,我们就此分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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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花时间帮人上课还要被酸的八卦
※ 引述《Lucianbear (水恒常流)》之铭言:
: ※ 引述《grace0928 (静香)》之铭言:
: : 应该找人埋伏在吕秋远他家,并且偷袭吕秋远才对
: : 。
: : 吕秋远
: : 一直以来都非常的自以为是,他都会在自己的脸书叫别人是同学,然后在那边说什么要学
: : 习他的观念,然后呢,只要跟他不一样,他就会说你不思考,然后再说这个社会不会进步
: : 。吕秋远一直以来都自以为文韬武略,古今莫及,全台湾只有他一个人懂法律而已
: : 我认为呢,吕秋远之所以自以为文韬武略,古今莫及,是因为很多群众在支持他,那这些
: : 群众为什么要支持他呢??? 因为他法律很强??? 因为他智慧很高??? 因为他真的文韬武略
: : 、古今莫及??? 不,都不是,只是因为他经常抨击国民党而已
: : 说到底,吕秋远所以被群众支持,大部分的原因都只是因为“他经常发表深具意识型态的
: : 言论”而已,跟他本身聪明才智、法学素养根本无关
: : 。
: : 吕秋远说:
: : “重点是,两个人的身高、体重、有没有学习武术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强与弱的考量;至
: : 于当时的情况,就是窃贼有没有带刀?窃贼躲在浴室内,有没有立即危险性?能不能用椅
: : 子先挡住门口,立刻报警?两人搏斗时窃贼用什么手段抵抗?屋主有没有其他选择性?屋
: : 主是否知道这样做有让窃贼昏厥后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后窃贼是不是因为自己体质的问题
: : 才死亡等等。这都是是否防卫过当的考量点。”
: : 吕秋远还说:
: : “最好是吕律师被入侵住宅还可以这么冷静”
: : “如果是他,还能这么冷静吗?”
: : 。
: : 从这边我们就可以发现,吕秋远认为如果今天遇到这件事的人是自己,他可以非常冷静的
: : ,可是呢!!! 如果今天真的是吕秋远自己遇到这些事,那他真的可以这么冷静吗??? 这就
: : 是我们要探讨的地方了
: : “你回家的时候看到一个人,此人正要偷袭你”,这个时候你应该是非常的惊恐才对,相
: : 信任何人遇到这个情况,都会非常的surprised才对,这应该是非常简单的常识
: : 可是吕秋远呢??? 自以为文韬武略、古今莫及就算了,还说他可以“非常冷静”,太强大
: : 了吧!!!
: : 一般人会惊恐,吕秋远都不会
: : 一般人直接与窃贼搏斗,吕秋远都不会
: : 一般人根本来不及思考,吕秋远可以思考“两个人的身高、体重、有没有学习武术的背景
: : 等等,也就是强与弱的考量;至于当时的情况,就是窃贼有没有带刀?窃贼躲在浴室内,
: : 有没有立即危险性?能不能用椅子先挡住门口,立刻报警?两人搏斗时窃贼用什么手段抵
: : 抗?屋主有没有其他选择性?屋主是否知道这样做有让窃贼昏厥后死亡的可能性”
: : 。
: : 你说,吕秋远还是人吗??? 根本就不是人了
: : 吕秋远文韬武略、古今莫及,而且还具有坚忍不拔的意志,在家中遇到窃贼想袭击他也不
: : 会惊恐,不会惊恐就算了,还可以冷静的思考他那一大长串。我只能说,我以后都会跪着
: : 跟吕秋远讲话了,因为我觉得吕秋远简直就是百年难得一见的人才
: : 。
: : 可是呢!!! 吕秋远可能也只是随便讲讲而已,他其实根本就作不到
: :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要找人埋伏在吕秋远家,并且偷袭他才对
: 你可以不认同别人的看法
: 一个社会如果只有一种声音一个看法
: 我们通常叫他极权社会
: 不认同不代表可以让你喊打喊杀
: 我想你应该有想过教唆犯罪的下场是什么了吗?
作者: aria0207 (想成为魔法少女)   2014-10-31 02:31:00
有人不想被上课(结案)
作者: beyvaisu (北va喔)   2014-10-31 02:32:00
他都说了 台湾人很多缺少思考的能力 这不是又说中了吗
作者: grace0928 (静香)   2014-10-31 02:33:00
拜托,他一开始明明就说“要看有没有防卫过当,应该要
作者: beyvaisu (北va喔)   2014-10-31 02:33:00
所以想想 现在社会那么容易被撕裂 不是没有原因的
作者: TSbb (贷款三十年债开始)   2014-10-31 02:33:00
当初第一篇也很多脑残(非指开这串的,是当初FB爆挂那篇)
作者: aria0207 (想成为魔法少女)   2014-10-31 02:36:00
楼上你怎么不逐段分析一下,把人家原文用blabla省略叫理性冷静?
楼主: iamalam2005 (山风)   2014-10-31 02:36:00
你不觉得那个“我真冷静”比较是自嘲吗?
作者: demonh311 (Dream)   2014-10-31 02:36:00
加油 你在这边讲再多 不如想想在法院怎么解释
作者: grace0928 (静香)   2014-10-31 02:37:00
他那串太长了,你自己去看原文吧,窃贼要攻击他,这不是要“立刻反应”吗??? 是要怎么思考他那一串bala bala
楼主: iamalam2005 (山风)   2014-10-31 02:38:00
你知道grace是优雅的意思吗?www
作者: aria0207 (想成为魔法少女)   2014-10-31 02:39:00
我怎么看他的分析文都像事后定义法律责任,你在那边扯当下冷静,啊当下窃贼又还没死,是怎么导这个结论
作者: Ohnomaki   2014-10-31 02:43:00
大部分人都不想思考,也不会好好阅读文章,只想找权威认同自己的情绪
作者: aria0207 (想成为魔法少女)   2014-10-31 02:45:00
楼上正解然后跟自己抱持异见的就会像那篇自爆文一样
作者: Nyarlathotep (奈亚拉托提普)   2014-10-31 02:47:00
其实吕律师谈的真的都是刑法很基础的部份,不需要上八堂课就能懂的东西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4-10-31 02:54:00
有些脑残的就想把事情简化 但事情通常都很复杂
作者: sunnyyoung (搔你痒)   2014-10-31 03:17:00
律师是组合肉,由嘴唇加舌头加口水所黏合而成。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时光,为我停留)   2014-10-31 03:30:00
过失致死的要件是刑法不评价的行为?那酒驾撞死人算啥?
楼主: iamalam2005 (山风)   2014-10-31 03:32:00
酒驾本身适用公共危险罪
作者: alladult (alladult)   2014-10-31 03:38:00
窃贼有逃跑的权力,单纯逃跑,连准强盗都不构成
作者: simon0131 (simon)   2014-10-31 03:47:00
酒驾处罚的是喝酒开车的行为 过失致死刑责很轻
作者: eshinoy (举头三尺有神明。)   2014-10-31 04:33:00
怀疑原原po知道三阶段论吗...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10-31 04:37:00
反智没药医 我没说谁喔
作者: BMHSEA (Ciao)   2014-10-31 05:00:00
是blah blah好吗?? bala bala是想吃芭乐吗
作者: pcfox (京极元狐)   2014-10-31 05:42:00
0928想要和Z太公或是高义单挑口技吗?
作者: michaelch (空白键)   2014-10-31 07:06:00
自己反智还拼命拖专家下水…果然开发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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