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法律人,但是每次看到法律人写这种文章都觉得很倒弹,为了让大众能够了解
一些法律上概念常常会举一些例子来说明,同一件事情换个角度会有不同的概念
这个立意本来是良好的,但是这也常常做了一些偷换概念的事。或许原PO文章只是想
给大众另外一个方向的思考空间,但是这种大异众人的思维在他的论述之后
却没有进一步的去拆解每一个动作所造成不同法律上的结果,我觉得这篇文章反而没效果
※ 引述《kuro (消灭党国威权遗毒)》之铭言:
: 4.备注: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315
: 原文标题: 【扑马想想】屋主勒死贼,贼吓死台湾
: 据新闻报载,一名屋主回到家时,发现有小偷躲在厕所内,用力撞开门之后,小偷先向
: 屋主挥拳,屋主由于受过搏击训练,又为保护怀孕的妻子,最后失手将小偷勒死。屋主
: 我们试着把台湾这个屋主vs.窃贼的符码翻转看看。假如今天窃贼是一个经常被家暴的年
: 轻女子,因为离家出走五日没东西吃,耐不住饥饿闯了空门,未料屋主返家,急忙躲在
: 厕所里。屋主撞开厕所门后,女子惊吓之余向屋主挥拳,结果屋主为了保护怀孕的妻子,
: 将该名女窃贼勒毙呢?民调会怎么说?
这个案例假设的相当笼统,所以如果这个女子身高180,屋主身高170(事实)
结果女窃贼勒毙呢?民调会怎么说?
如果女子不只身高180,手腕比屋主的手臂还粗(非现状事实)
结果女窃贼勒毙呢?民调会怎么说?
如果女子身高180,屋主打开厕所门后女子一个粗腿使劲踹上屋主门面
结果女窃贼勒毙呢?民调会怎么说?
:
: 假设今天有一个行乞的少年,耐不住饥饿闯入全家便利商店的仓储(编按:在刑法上这
: 仍是侵入建筑物罪),躲在仓库门后,店员见状要将其逮捕,该少年反击,而店员为了
: 保护在店内购物的怀孕妇女,将少年勒毙。民调又会怎么说呢?
假设今天有一个毒瘾将发的少年,耐不住饥饿闯入全家便利商店的
仓储,伺机抢劫,店员见状将其.......
假设今天有一个持刀的饥饿少年,耐不住饥饿闯入全家便利商店的
仓储,伺机抢劫,店员见状将其.......
算了不想讲了....
: 可能因为正当防卫无罪。屋主需要移送法办,就是因为法律程序上需要事后厘清当时状
: 况。既然本案涉及一条生命的消逝,在相关的证据厘清之前,以正当的司法程序,一方
: 面保障被告的宪法权利,一方面表达对生命权的保护,事实上移送法办一事并无不妥。
: 而最后的难处当然就落在法官的判断了:窃贼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身体伤害有多严重?
上面举的这么多例子只是想说明一件事情,不管怎么样,判决是动态的一切依据说话,
窃贼有无冲撞、有无持有凶器,完整摊在台面上后就是法官该烦恼的事情了。
说的很云淡风轻,但是民调内含的东西真的只有这种简单的判断吗?
这里面应该也有,自有财产未受保障的忧虑与对政府、警察的不信任吧!?
学运暴警还没找到王卓钧:我能力不太好
多的是家中遭窃后,找了警察来警察也只能双手一摊跟你讲很难找
有些警察还会只劝你备案,不想让你报案拿三联单,多数时候人民还是得摸摸鼻子认栽
我相信有很多人愿意奋力一搏也是因为如此的原因,如果我们的警察跟神一样,这种
窃案既不吃案10个有8个都能抓到,美国的堡垒原则也不会在台湾日渐风行
事实上就不是这样,不然作者就写相信警察,家里被偷,点根菸打电话找警察快又有效。
不需要再多写下面美国的堡垒原则与现实台湾的相互关系
: 美国确实有“堡垒原则”,侵入家中的窃贼被开枪打死的例子也并不少见。虽然时有争
: 议,但是“有坏人侵入家中”就可以“悬置法律”(编按:亦即,可以开枪却不受法律
: 制裁)的氛围早已形成。美国在独立成功之时,虽然有将财产重分配的契机,但为了保
: 护地主的庄园,法院亦向现实妥协,将财产权以及家园纳入宪法保障,而拥枪权、宗教
: 观念更进一步强化了家园的神圣,并与“男人”一词紧密的结合:一个男主人的庄园包
: 含性别的奴役、神圣的财产(包含奴隶)以及不可侵犯的隐私。时至今日,美国某些州
: 可能是先进国家中,正当防卫最被滥用的地方。
: 没想到在全球化之下,台湾也渐渐开始沈浸在这种爽快的屠杀感。然而,这个屠杀感却
: 又跟“社会底层”、“前科累累”、“男性窃贼”、“家园堡垒”、“家庭幸福(怀孕)
: ”、“未知恐惧”等符码相连结。这些“文化情绪的判断”,在在地影响每个人对于防
: 卫过当的判断,当然也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我改的三个例子,都可能改了法律不判断
: 的事实。
: 由于这些文化的影响,很多民众认为屋主的犯罪有其不得不然,那么小偷的犯罪有没有
: 不得不然呢?这个问题是不是应该在我们的情绪判断中留有一席之地呢?每个人对“不
: 得不然”的想像各有不同,那么,到底是谁的“不得不然”之标准,才可以成为裁判的
: 依据?这都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吧。
最后面这边作者想表达的意思相当多,也相当混乱
1. 小偷犯罪有没有不得不然?
2. 对于小偷犯罪是不是应在我们情绪判断留有一席之地?
3. 谁对于不得不然的标准可以成为裁判的依据?
于我而言当然是支持与现行中华民国法律相违背的,于自己"住宅"内有堡垒原则
希望这个原则能够最起码的保护个人财产,进而影响法官的判决
本文虽留下了相当大的开放空间,但是脉络一贯的看下来,纵使作者没有袒护小偷的意思
但也是对小偷的角度留了相当大的辩论空间,甚至作者也没有表态自己对于小偷的态度。
乍看之下好像给了很多东西给人思考,但实际上只是用了一些偷换概念什么都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