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打死窃贼为勇夫? 扑马:文化情绪的判断

楼主: lastmile (帕妮)   2014-10-29 11:37:11
我不是法律人,但是每次看到法律人写这种文章都觉得很倒弹,为了让大众能够了解
一些法律上概念常常会举一些例子来说明,同一件事情换个角度会有不同的概念
这个立意本来是良好的,但是这也常常做了一些偷换概念的事。或许原PO文章只是想
给大众另外一个方向的思考空间,但是这种大异众人的思维在他的论述之后
却没有进一步的去拆解每一个动作所造成不同法律上的结果,我觉得这篇文章反而没效果
※ 引述《kuro (消灭党国威权遗毒)》之铭言:
: 4.备注: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315
: 原文标题: 【扑马想想】屋主勒死贼,贼吓死台湾
: 据新闻报载,一名屋主回到家时,发现有小偷躲在厕所内,用力撞开门之后,小偷先向
: 屋主挥拳,屋主由于受过搏击训练,又为保护怀孕的妻子,最后失手将小偷勒死。屋主
: 我们试着把台湾这个屋主vs.窃贼的符码翻转看看。假如今天窃贼是一个经常被家暴的年
: 轻女子,因为离家出走五日没东西吃,耐不住饥饿闯了空门,未料屋主返家,急忙躲在
: 厕所里。屋主撞开厕所门后,女子惊吓之余向屋主挥拳,结果屋主为了保护怀孕的妻子,
: 将该名女窃贼勒毙呢?民调会怎么说?
这个案例假设的相当笼统,所以如果这个女子身高180,屋主身高170(事实)
结果女窃贼勒毙呢?民调会怎么说?
如果女子不只身高180,手腕比屋主的手臂还粗(非现状事实)
结果女窃贼勒毙呢?民调会怎么说?
如果女子身高180,屋主打开厕所门后女子一个粗腿使劲踹上屋主门面
结果女窃贼勒毙呢?民调会怎么说?
:
: 假设今天有一个行乞的少年,耐不住饥饿闯入全家便利商店的仓储(编按:在刑法上这
: 仍是侵入建筑物罪),躲在仓库门后,店员见状要将其逮捕,该少年反击,而店员为了
: 保护在店内购物的怀孕妇女,将少年勒毙。民调又会怎么说呢?
假设今天有一个毒瘾将发的少年,耐不住饥饿闯入全家便利商店的
仓储,伺机抢劫,店员见状将其.......
假设今天有一个持刀的饥饿少年,耐不住饥饿闯入全家便利商店的
仓储,伺机抢劫,店员见状将其.......
算了不想讲了....
: 可能因为正当防卫无罪。屋主需要移送法办,就是因为法律程序上需要事后厘清当时状
: 况。既然本案涉及一条生命的消逝,在相关的证据厘清之前,以正当的司法程序,一方
: 面保障被告的宪法权利,一方面表达对生命权的保护,事实上移送法办一事并无不妥。
: 而最后的难处当然就落在法官的判断了:窃贼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身体伤害有多严重?
上面举的这么多例子只是想说明一件事情,不管怎么样,判决是动态的一切依据说话,
窃贼有无冲撞、有无持有凶器,完整摊在台面上后就是法官该烦恼的事情了。
说的很云淡风轻,但是民调内含的东西真的只有这种简单的判断吗?
这里面应该也有,自有财产未受保障的忧虑与对政府、警察的不信任吧!?
学运暴警还没找到王卓钧:我能力不太好
多的是家中遭窃后,找了警察来警察也只能双手一摊跟你讲很难找
有些警察还会只劝你备案,不想让你报案拿三联单,多数时候人民还是得摸摸鼻子认栽
我相信有很多人愿意奋力一搏也是因为如此的原因,如果我们的警察跟神一样,这种
窃案既不吃案10个有8个都能抓到,美国的堡垒原则也不会在台湾日渐风行
事实上就不是这样,不然作者就写相信警察,家里被偷,点根菸打电话找警察快又有效。
不需要再多写下面美国的堡垒原则与现实台湾的相互关系
: 美国确实有“堡垒原则”,侵入家中的窃贼被开枪打死的例子也并不少见。虽然时有争
: 议,但是“有坏人侵入家中”就可以“悬置法律”(编按:亦即,可以开枪却不受法律
: 制裁)的氛围早已形成。美国在独立成功之时,虽然有将财产重分配的契机,但为了保
: 护地主的庄园,法院亦向现实妥协,将财产权以及家园纳入宪法保障,而拥枪权、宗教
: 观念更进一步强化了家园的神圣,并与“男人”一词紧密的结合:一个男主人的庄园包
: 含性别的奴役、神圣的财产(包含奴隶)以及不可侵犯的隐私。时至今日,美国某些州
: 可能是先进国家中,正当防卫最被滥用的地方。
: 没想到在全球化之下,台湾也渐渐开始沈浸在这种爽快的屠杀感。然而,这个屠杀感却
: 又跟“社会底层”、“前科累累”、“男性窃贼”、“家园堡垒”、“家庭幸福(怀孕)
: ”、“未知恐惧”等符码相连结。这些“文化情绪的判断”,在在地影响每个人对于防
: 卫过当的判断,当然也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我改的三个例子,都可能改了法律不判断
: 的事实。
: 由于这些文化的影响,很多民众认为屋主的犯罪有其不得不然,那么小偷的犯罪有没有
: 不得不然呢?这个问题是不是应该在我们的情绪判断中留有一席之地呢?每个人对“不
: 得不然”的想像各有不同,那么,到底是谁的“不得不然”之标准,才可以成为裁判的
: 依据?这都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吧。
最后面这边作者想表达的意思相当多,也相当混乱
1. 小偷犯罪有没有不得不然?
2. 对于小偷犯罪是不是应在我们情绪判断留有一席之地?
3. 谁对于不得不然的标准可以成为裁判的依据?
于我而言当然是支持与现行中华民国法律相违背的,于自己"住宅"内有堡垒原则
希望这个原则能够最起码的保护个人财产,进而影响法官的判决
本文虽留下了相当大的开放空间,但是脉络一贯的看下来,纵使作者没有袒护小偷的意思
但也是对小偷的角度留了相当大的辩论空间,甚至作者也没有表态自己对于小偷的态度。
乍看之下好像给了很多东西给人思考,但实际上只是用了一些偷换概念什么都没说
作者: Brightheat (QQ)   2014-10-29 11:38:00
就是一篇空洞的废蚊啊...
作者: Taiwanotoko (台湾狼)   2014-10-29 11:39:00
有些人就是喜欢出来嘴一下,
作者: helloI (彦州咽粥)   2014-10-29 11:40:00
都让别人思考而没提出自己意见 这不用特别去念法律 我也会
作者: bmmbmmbmm (科學家)   2014-10-29 11:40:00
推这篇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谁阿)   2014-10-29 11:41:00
最后就是台湾法律专业判出跟其他国家大不同的结果阿不就好专业?完全没有因为文化情绪?
作者: bmmbmmbmm (科學家)   2014-10-29 11:41:00
见猎心喜 偷换概念用很大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14-10-29 11:41:00
你待会大概会被呛,你不是法律人所以是笨蛋,人家的伟大高论你看不懂啦。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谁阿)   2014-10-29 11:42:00
看各国多数判决就知道,台湾文化情绪,才是对的判决。
作者: panzerbug (虫子)   2014-10-29 11:42:00
噗噗,写给法律人看的。就是说湾湾理盲滥情啦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10-29 11:43:00
应该没人嘘,符合乡民风向啊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谁阿)   2014-10-29 11:43:00
阿不会去说其他国家判决全部都理盲滥情 就台湾最棒棒了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14-10-29 11:44:00
还有台湾人就是笨蛋好操弄。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谁阿)   2014-10-29 11:44:00
其他没死刑的国家 也没台湾这样乱判
作者: panzerbug (虫子)   2014-10-29 11:44:00
像汽车撞人,基本餐过失致死,再讨论%数问题
作者: paul77720 (耶!)   2014-10-29 11:45:00
好聪明喔 那你论述一下。
作者: panzerbug (虫子)   2014-10-29 11:45:00
捷运阿婆占用通道卖报,警察取缔坏坏
作者: KarlSchmitt (火旺伯的瞇瞇花园)   2014-10-29 11:46:00
多想几分钟你其实可以不用发废文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10-29 11:46:00
反倒觉得第一行黄字以上整个不知所云
作者: bmmbmmbmm (科學家)   2014-10-29 11:46:00
资讯不对等下 是要论述什么鬼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谁阿)   2014-10-29 11:46:00
光是判决往往跟不上他国 就不用论述了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4-10-29 11:47:00
中肯
作者: Tieylea (A.T.C.G)   2014-10-29 11:52:00
谈拆解每一个不同动作造成的法律效果=>就变成国考解题那puma写这篇文章的档次就整个low掉了...不同法律效果的可能性 前置作业是建立在侦查阶段还原现场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10-29 11:55:00
楼上,重点是"还原现场"无误但该文是在讨论"被害人"本身自己的背景("符码")所以才出现一堆暴怒嘘,两边是空集合 XD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4-10-29 11:56:00
跟民众讨论专业? 好比跟三宝讨论 行车准则 一样无力谈到最后 也只有"爱惜生命 远离三宝"这结论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10-29 11:57:00
也就是说,大家觉得在论"法律",但其实那篇在论"社会"
作者: Tieylea (A.T.C.G)   2014-10-29 11:58:00
我也觉得两边是空集合@@
作者: callmeanswer (80抠)   2014-10-29 11:58:00
举民众捡到神猪的100块要不要还还比较实在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10-29 11:58:00
还是发一篇好了,今天还没发废文,好空虚 XD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10-29 11:59:00
简单说整个脉络回应没啥交集
作者: Tieylea (A.T.C.G)   2014-10-29 11:59:00
把社会因素考虑进去 那我认为谈法理/刑事政策比较快在这边猜法官判决简直就跟买彩卷一样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14-10-29 12:00:00
就是一篇废话啊 自以为分析层面很多 但是神展开只有模糊焦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10-29 12:00:00
你要回喔 那你长篇大论回一篇法社会学跟犯罪学 结果反智的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14-10-29 12:01:00
点 所有东西都建构在假设上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10-29 12:01:00
看不懂还不是直接砲你法律人法匠拍拍屁股闪人 何必呢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10-29 12:01:00
都说要发废文了,怎么可能长篇大论? XDDD
作者: andante6851 (盎丹铁)   2014-10-29 12:02:00
他就不是在讨论法律吼 而是在讨论一般人的认知方法
作者: helloI (彦州咽粥)   2014-10-29 12:02:00
有啥好长篇大论? 只是某些法律人自我感觉良好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10-29 12:02:00
殊不知台湾一般所谓法律人 根本不太学犯罪学遑论法社会学话还没讲完就有推文坐实了:)
作者: helloI (彦州咽粥)   2014-10-29 12:03:00
把一句话就能说完的事 拉拉杂杂说了一堆 又没啥重点作文这么会写应该去念文学系
作者: hank81177 (AboilNoise)   2014-10-29 12:04:00
要乡民思考太困难了,表态选边站乡民比较懂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10-29 12:05:00
反正乡民要的是 堡垒原则,任何反击无罪,End.其他任何延伸思考都是模糊(乡民嗜的)焦点 若文主有法律背景则可一句话直接归结为都是法律人blah,End 多么明快
作者: david75610   2014-10-29 12:08:00
扑马应该在电脑面前笑吧? 其实他正在搜集乡民的回应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10-29 12:08:00
扑马有说他要睡觉惹
作者: BDG (毕帝姬)   2014-10-29 12:10:00
假设一下 在家睡觉 突然有人闯入家 把人叫起pk 该如何处理?
作者: helloI (彦州咽粥)   2014-10-29 12:12:00
先说一段法律学理
作者: BDG (毕帝姬)   2014-10-29 12:12:00
其实都带出一个法匠味 想把法律超脱生活之上 当成圣旨都忘了 法律与生活实不可分 法律所存在是让生活更好从法律规定 依法行政云云 然后形塑一般民众为无知无法之人另外刑法的量刑原则 都把 犯罪人的生活状况 品行 智识程度
作者: vanson37   2014-10-29 12:17:00
可以不要再浪费板面了吗
作者: BDG (毕帝姬)   2014-10-29 12:18:00
纳入考量了 却在那边评论社会大众对犯罪人的“不公义”
作者: zft777 (谁赞成?谁反对?)   2014-10-29 12:22:00
作者: rayven (掷筊才是真正云端运算)   2014-10-29 12:27:00
同意这篇的解析
作者: OEC100 (OEC100)   2014-10-29 12:32:00
这篇明明很棒啊
作者: tzou09 (最新进度~请Q我)   2014-10-29 12:36:00
一开始不要偷~不就不会死!!!因为要偷~就要知道会有无法预期的情况发生歹路不可行~不就是说做坏事风险高吗????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4-10-29 12:43:00
他博班主攻社会学 请正名他是社会人好吗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谁阿)   2014-10-29 13:15:00
我在想 台湾的法学人士怎么看外国判例的
作者: blueofstars (蓝星空)   2014-10-29 14:10:00
清流好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