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之铭言:
: ※ 引述《colinton (YCL)》之铭言:
: : 其中3枪是造成嫌疑犯左大腿子弹贯穿伤2处致左股骨骨折,
: : 与左手第3 指贯穿伤致指骨开放性骨折,这方面法院认为打手脚是合乎规定,
: : 所以认为警察不用负责任。
: : 不过还有1枪是从嫌疑犯左肩背部直接进入体内 ,
: : 致嫌疑犯受有左肩背子弹穿透伤致血肿、肋骨骨折、横膈膜穿孔、
: : 腹腔内出血、子弹卡在左侧腹壁之致命部位伤害。这部分法院就认为警察
: : 在当时夜间、店内外有灯光,视线尚可,双方相距甚近,可掌握嫌疑犯动态,
: : 警察受过枪械射击训练,且所持警枪装有红外线瞄准器 ,
: : 有助精确瞄准等情状下,居然还打中嫌疑犯的身体部位,所以警察开枪是有过失。
: 你这是误导吧,问题根本不在于打的准不准
: 然后乡民很开心的高潮了..........
: 法官判有责任并不是打的准不准,而是在怎样情况开枪去打
: 请参照前面有人提供的判决书,当时开枪的客观背景是
: 1.嫌犯远离警察逃走,无携带器械亦无攻击行为
: 2.警察追两步,未鸣枪警告即从背后开枪射击
: 3.先射大腿,再射肩膀其他部位,共四枪
: (该名警察声称嫌犯往他方向冲,且有鸣枪示警,之后都被推翻了)
: 如果乡民嫌字多我帮忙简略一下,会判有责任的原因在于
: “警察往一个拔腿背对他跑的嫌犯连开了四枪”
: 这事实把前面什么怕嫌犯掏枪,枪口指着警察的头云云....全部推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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