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3409 (云风)》之铭言:
: 其实警方这样的做法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今天真正的问题是我国法律的问题
: 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
: 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 然问题点是我国实务上对现在不法之侵害认定的颇严格,举例来说,我挥拳打你,
: 你在当下可以反击(且无需考虑防卫手段),然而一但我之后停止攻击或已无侵害之能力
后
: 你即不能再继续追打,否则即是防卫过当或是伤害罪。
: 因此,今天所发生的案例固然是屋主为了保护妻小而反击,但实际情况仍有所多变
: 警方的调查仅止于事实发生之证据调查,而屋主是系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抑或系
: 过失致死,则须由法院判断。于此种情况检察官也无法为不起诉处分。
: 所以,真正的症结点乃在于我国法律所订之要件是否国于严苛,是否需放宽至美国法
: 律之标准,值得商榷。
http://ppt.cc/A8P5
印象太深刻了,特别找出来,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这篇新闻
一对情侣走在路上被个发酒疯的盯上拿枪出来威胁,当兵时学过夺枪术的男友为了保护女
友上前跟对方夺枪,过程中枪枝走火结果对方挂了,结果检察官起诉杀人罪,法院认为对
方被爆头所以是防卫过当,判3年
每次看到这种案例,就让我想到
弘兼宪史的<政治最前线>里某个海上保安官在接受国会调查时所说的一段话
“当人身处于战场,身心都被紧张和压力所包围,哪有时间考虑如何射击敌人,会不会变
成防卫过剩。”
“恐怖份子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自卫是个别还是集团,“这些在当时都毫无意义!”
”
有时候实在很想问起诉的检察官及做出这种判决的法官,你们是不是从小到大被保护的太
好了?还是你们真的认为台湾太和平了?
原来妻女被恶人暴力威胁的时候,我还要考虑对方有没有带武器,带的是什么武器,我动
手阻止他会不会防卫过当?
你们脑袋到底在想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