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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一次食安法修订时,提高了免除举証责任之下,损害赔偿的额度。原本要求每一案
件可以求偿一万至一千万元,最后只提高上限到三万元。
虽然离我的理想很远,至少多争取一万元的空间。
这一次劣油事件,应该引用第56条的规定,对顶新等奸商,提出损害赔偿的集体诉讼。
这次事件以来,社会焦点集中在修更严的食安法,目前的方向,无论是刑责、罚锾、罚
金、不法利得、没入、没收,没有任何一项可以让受害大众得回公道。
因此,还是要用我修的这第56条第二项来追讨。
今天,谢长廷院长提出:马政府应协调顶新等业者,提供300亿担保,由政府先垫付费用
,提供人民健康检查,或治疗肝、肺疾病,再委托政府代位求偿。
如果政府愿意扛起责任就好,如果中央、地方政府没有人做,我们和谢院长将成立行动
委员会,代大家就食安法56条,提出集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