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难民身分

楼主: chejrk (kkman)   2014-10-22 13:10:00
※ 引述《honafire (D调)》之铭言:
: 看看现在台北这样的局面 如果真的还是KMT拿下
: 我们要被统的日子就真的不远了~!~
: 在这边问问对难民身分有研究的大大
: 如果说我们的家乡被统 我们的身分可以算是难民吗???
: 在欧洲工作时有个同事就是伊索比亚逃来这的难民
: 最后娶了荷兰妻入籍荷兰
: 哀~~~~我觉得我们的身分应该无法适用
: 毕竟邪恶26已把我们打成一个不被承认的国家了
: 求解被统后我们是否可申请国际难民庇护这个法规.....
: 抱歉抱歉 不常写这讨人厌的名子 已改
如果我告诉你真相,你会崩溃吗?
你知道台湾这块土地有多少难民吗?难民类别有几种?
答案是2300万人,共三种难民,再加上台湾住民跑去领难民身分证。(摇头
中华民国底下的难民分别:
南京 汪政府 >日本
重庆 蒋政府 >美国
满州国政府  >日本  (爱新觉罗)
随着1949年国共内战中国沦陷,国民政府转进(逃难)来台。
在美国国内法下的台湾关系法之“People on Taiwan”用词。
实际上,包含三种难民 以及日本台湾的本土人(台湾住民)混和在一起。
把这三种难民与台湾住民混和著看,您就掉入美国模糊政策下的迷魂阵里面,
为的是美国无法赔偿在军事占领下,被蒋介石(美)搞丢的、日本两个附属国中华
民国(汪)与 满州国。
嗯,剧情怎么超展开?拉回主题先检视:
中华民国发行的旅行证件(travel documents)非护照。如下图


难民地位公约 维基百科
中华民国于1951年签署《难民地位公约》,于1967年签署《难民地位议定书》。


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 1951年英文版


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 1951年中文版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82.PDF
本文:
第一条 难民的定义 (definition of the term “refugee”)
(乙)由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
国籍,属于其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
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
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二) (甲)本公约第一条(一)款所用“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发生的事情“
一语,应了解为:(子) ”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在欧洲发生的事情“,或者(丑)
”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在欧洲或其他地方发生的事情“,缔约各国应于签字,批准,
或加入时声明为了承担本公约的义务,这一用语应作何解释。
(a) “events occurring in Europe before 1 January 1951”; or
(b) “events occurring in Europe or elsewhere before 1 January 1951”
(1949年中华民国亡国,大批难民涌入日本台湾。)
第二条 一般义务
一切难民对其所在国负有责任,此项责任特别要求他们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
护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当时台湾是实施大日本帝国宪法。难民来了,怎么照难民定的法律走。)
第二十七条 身分证(identity papers)
缔约各国对在其领土内不持有有效旅行证件的任何难民,应发给身分证件。
(看着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
第二十八条 旅行证件(travel documents)
(一)缔约各国对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难民,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
序的重大原因应另作考虑外,应发给旅行证件,以凭在其领土以外旅行。
本公约附件的规定应适用于上述证件。缔约各国可以发给在其领土内的任
何其他难民上述旅行证件,缔约各国特别对于在其领土内而不能向其合法
居住地国家取得旅行证件的难民发给上述旅行证件一事,应给予同情的考
虑。
(二)根据以前国际协定由此项协定缔约各方发给难民的旅行证件,缔
约各方应予承认,并应当作根据本条发给的旅行证件同样看待。
(台湾住民的人权要找谁同情?)
第三十一条 非法留在避难国的难民
(一)缔约各国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第一条所指威胁的领土未
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该国领土的难民,不得因该难民的非法入境或逗留
而加以刑罚,但以该难民毫不迟延地自行投向当局说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
的正当原因者为限。
(二)缔约各国对上述难民的行动,不得加以除必要以外的限制,此项
限制只能于难民在该国的地位正常化或难民获得另一国入境准许以前适
用。缔约各国应给予上述难民一个合理的期间以及一切必要的便利,以便
获得另一国入境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 驱逐出境
(一)缔约各国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将合法在其领土
内的难民驱逐出境。
(想赶我走?没那么简单。)
第三十三条 禁止驱逐出境或送回( “推回” )
(一)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 “推回” )至其生
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
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二)但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
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
得要求本条规定的利益。
(马皇签“和平协议”错了吗?让两岸中国人团聚和平回中国。)
外务省难民地位议定书 1967年日文版
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treaty/pdfs/B-S57-0047.pdf
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 1967年中文版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other_instruments/83.PDF
该协定书把1951年难民公约的时间限制与地理限制取消了。
以上是有关难民的法源依据与台湾住民被当奴隶用的事实。
“台湾住民”本质上是有日本国籍,问题出在报错户籍。
唯有向日本补登记户籍,继承祖父祖母的户籍。(日本是属人主义)
到时台湾住民的真实身分就会浮现了,而不是现况都领难民证。
米军统治期の 「琉球列岛」 における「外国人」 (「非琉球人」) 管理体制
の一侧面


之前相关文章: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2347526.A.BF4.html
作者: WeasoN (WeasoN)   2014-10-22 13:11:00
你会被外省人嘘说都西元几年了 还在分本省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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