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呼应民团推动的“投票年龄降至18岁 ”,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今前往司法院提
: 释宪,盼投票年龄降到18岁。
: 丁守中上午到司法院拜会司法院长赖浩敏,并递送朝野52名立委联署的释宪案声请文,希
: 望绕过修宪高门槛,为修法降低投票年龄寻求空间。
: 中国时报报导,丁守中说,修法对20岁以上公民没有影响、修宪过程太麻烦,释宪是让宪
: 法回归基本权利保障,最快也要下次选举才能适用。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36506
个人是对 选举权(投票权)年龄下降这就是没有任何意见,先说明一下为啥这件要提释宪
宪法第17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所以选举权是属于宪法明订基本权利。
宪法第130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
者外,年满二十三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
从这条看起来,解释上可能两种
一种就是 立宪者有意认为国民年满二十岁才有选举权 (纯粹对前段文义解释)
另一种是立宪者保留选举权由立法者可立法决定 (着重在"依法"及后段法律别有规定的
扩大解释)
然后看一下现行的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规定
第14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除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外,有选举权。
如果采第一种解释,那选举权修法改成十八岁,就会是会违宪,反之第二种就没问题。
但其实从立法者或立宪者的本意来看,选举权规定满二十岁的原因 跟民法规定的成年
年龄有关,民法第12条" 满二十岁为成年。" 第十五条 "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就民法的标准来看 满二十岁无受监护宣告者 在法律上是被当作有行为能力(有完整的
意思表示能力)
而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岁,两种情况 若已结婚者法律上也是当作有行为能力,未婚者
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所以如果在民法没有配合修正降低成年年龄的情况下,
那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者)是否应该可有选举权,就会是一个
比较有争议的争点。
所以如果要降低投票年龄,就应该先把民法的成年年龄降低,先使得满十八岁者,
取得获得行为能力(完整意思表示)的门槛,要过释宪的机会比较高。
在民法对成年的认定没修正的情形下,很难期待大法官会做出十八岁只要立法通过会
就可以有投票权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