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现行法条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
第六条
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款所称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指为公职候选人
站台或助讲之行为;但不包括公务人员之配偶或一亲等直系血亲为公职
候选人时,以眷属身分站台未助讲之情形。所称公开为公职候选人游行
,指为公职候选人带领游行或为游行活动具衔具名担任相关职务。所称
公开为公职候选人拜票,指透过各种公开活动或具衔具名经由资讯传播
媒体,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为。
我不是学法律的不太懂 但看起来配偶根本没有问题啊?
来源: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D01003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