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昌
1 小时前
关于宪政改革的可能与反思
过去几天,重新复习了我国宪政改革的轨迹,也大量阅读了美国制宪历程与当代宪法理论
,不断思索为何虽然台湾进行宪政改造的必要性如此之高,但是这个议题却难以点燃人民
投身宪改的热情?甚至连政治人物也显得兴趣缺缺?鲜见政治领导人挺身倡议宪改的呼声
?
第一个可能的因素是,人民对于宪改的热情与动力,在1990年代进行六次“分期付款式”
的宪法修正之后,即使没有消磨殆尽,可能也已折损大半。
吊诡的是,前几次宪改的结果,虽然透过国会全面改选与总统直选,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
统治“正当性”与“代表性”的问题,但是由于欠缺全盘的规划与细致的审议,依然未能
发挥“建立权责相符、有效监督制衡的政府”以及“因应时代变迁提升人权保障”的宪法
功能。这样的结果,不是更应该突显“痛定思痛、重新擘划”宪改蓝图的动力吗?还是台
湾人民已经对宪改感到失望,觉得反正愈改愈糟,因而显露疲态呢?
第二个可能的因素是,我国在第七次修宪后,设立了可谓是全球最为严苛的修宪程序要求
(立法委员3/4出席、出席3/4同意,提出宪法修正案,然后交由全民复决,必须全体选民
过半数同意──即约900万人投票同意),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下,让修宪几乎成为一件“
不可能的任务”。面对如此严苛的修宪门槛,即使有满腔的热情,恐怕也被浇熄了大半。
具体而言,在目前113席立法委员中,只要有29名立委杯葛不出席,任何的修宪提案都无
法获得讨论通过的机会。也就是说,两大政党都有实质抵制修宪的能力。下一个问题是:
国民党政客会同意修宪吗?在目前整个宪法内容极度有利于国民党政策与利益的现状下(
包括增修条文前言“国家统一前需要”的文字、第11条“一国两区”的界定、立法委员的
选举规则等),国民党政客同意修宪的诱因何在?
依循目前宪改的规则,如果要创造修宪的可能性,不外两种途径。
第一种,创造“修宪租”,让掌握修宪提案权的政客可以“收租”,例如增加立委委员的
名额、扩大立法委员职权。换句话说,就是让立法委员有糖吃。只是,这种取径的修宪,
恐怕将会唤醒以前国大代表利用修宪“扩权自肥”的历史记忆,是否能够获得人民普遍支
持,大有疑问。
第二种,让反对修宪的政客无法当选。这当然是一个值得努力的目标,只不过衡诸目前的
政治现实,加上宪改议题在选民投票意向上所扮演的角色,如何能让反对修宪的立法委员
在下次选举中无法超过29名,实在是一个超级大哉问。
这样的推演,在表面上似乎让人对宪政改革的前景感到悲观,但也提供了我们进一步反思
的契机。
首先,既然宪法应该是“人民意志”(The Will of the People)的产物,而代议机关又是
因宪法才能存在,则为何可以容任少数的代议士阻断人民修宪的要求呢?换句话说,人民
作为主权者,本应有因应时代需求进行修宪的权限,这样的权限,如何可以因1/4立法委
员的杯葛就遭受彻底的空洞化呢?
我国目前的修宪规则,不仅让立法委员垄断修宪提案权,甚至让少数立委可以彻底杯葛人
民修宪的要求,严重架空了宪法所奠基的国民主权原则,也违反了多数决的民主原则。
此外,在这样的修宪规则下,更不当地阻碍了新世代的国民因应政经社会变迁而调整选择
宪政体制的可能性。举例而言,在我国宪法增修条文前言关于“国家统一”的文字以及第
11条关于“一国两区”的规定,可谓是现行宪法最为虚幻不实的“僵尸条文”。这些文字
是在尚未改选的“万年国代”于1991条修宪时所增设。这些根本欠缺台湾民意基础的万年
国代所制订的文字,在二十几年后的今日看来,根本违反目前的主流民意。但是,只要少
数的国民党立委杯葛,这些“僵尸条文”就会如同鬼魅般一直笼罩在台湾的宪政天空。
事实上,正是基于如此的论理,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Akhil Reed Amar在其知名著作
中,才会力主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所订参众两院2/3同意提案的修宪程序,并非“具排他
性的修宪程序”。Akhil Amar主张,即使未为宪法所明文规定,基于国民主权的原则,美
国人民仍具有“改变政府”及“修改宪法”的宪法权利,不必透过参众两院,修宪案一旦
经由过半选民复决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虽然笔者赞同Akhil Amar的论理,也认为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所定修宪程序不合理的
严苛,极有可能让这部宪法自此“僵化”;不过,笔者认知,是否可以作出“现行第12条
规定并非‘具排他性’的修宪程序”的解释,仍有待进一步的公众讨论与宪法辩论。
如果不幸地,有权解释机关认定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所定修宪程序具有“排他性”,若要
挣脱这部“僵化宪法”的束缚,则有必要走向“人民制宪”的道路,透过由下而上的方式
,草拟一部符合台湾需要的崭新宪法,先进行充分地公众讨论与民主审议,最后交由公民
投票依民主原则通过。
只不过,“公投制宪”的理念与道路,是否能够在政治部门找到适切的领导人与代理人,
取得人民的支持与认同,依旧充满了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