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前总统任内把宪法修成不三不四总统制
我觉得一点都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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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第四次增修
1997年六、七月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将第三次宪法增修条文全盘调整,修正为
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于7月18日议决通过,同年7月21日由总统公布,是为第四次宪法增修
条文,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毋庸经立法院同意。
(二)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
告解散立法院。
(三)对于总统、副总统弹劾权改为由立法院行使之,并仅限于犯内乱、外患罪。
(四)将覆议门槛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自中华民国九十二
年起实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
(七)增列司法预算独立条款。
(八)冻结省级自治选举,省设省政府、省咨议会,省主席、省府委员、省咨议会议员均
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经济事业条款。
(十)取消教科文预算下限。
台湾目前最不需要的就是政治偶像,需消灭强人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