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im (@@@@@@@)
2014-10-02 22:54:01※ 引述《quartics (Smart is the new Sexy)》之铭言:
: 政治献金第七条全文:
: 第 七 条 得捐赠政治献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
: 一、公营事业或政府持有资本达百分之二十之民营企业。
: 二、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
: 三、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之营利事业。
: 四、宗教团体。
: 五、其他政党或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但依法共同推荐候选人政党,对于其所推荐同一组候选人之捐赠,不在此限。
: 六、未具有选举权之人。
: 七、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外国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 八、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 九、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香港、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 十、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
: 十一、与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
: 对于四,八,九,十,十一,应该有很多可以爆国民党的内幕,因为其外围团体很多..
: 有人有这方面的八卦吗?
顺便补第八条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不得收受前条所定得捐赠者以外对象之政治献
金。
(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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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当天的募款对象如果有包含非台湾人,
那真的就剉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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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怎么解套?
其他条文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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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应查证是否符合第七条第一项
、前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其不符合者,
除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第七款至第九款规定者不得返还外,余均得于收受
后一个月内将政治献金之一部或全部返还;逾期或不能返还者,应于收受
后二个月内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其符合者,如不愿收受,亦得于
收受后一个月内返还捐赠者。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依前项规定返还已收受之政治献金者,应以下
列方式为之:
一、收受之金钱政治献金已存入专户者,应由专户以汇款或交付专户立帐
之金融机构开立票据方式返还之。
二、收受之票据已存入专户尚未兑现者,得向专户立帐之金融机构申请撤
票,将该票据直接返还捐赠者;其已兑现者,应依前款所定方式返还
之。
三、收受之金钱政治献金尚未存入专户者,得直接返还之。收受非金钱政
治献金者,亦同。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依第一项规定返还政治献金或缴交受理申报机
关办理缴库者,应将已开立之收据收回作废;其不能收回者,应以书面载
明返还日期、金额及收据不能返还原因,报请监察院备查。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匿名政治献金之总额,不得超过该次申报
政治献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应于申报时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
理缴库。
前项规定于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赠行为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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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拟参选人违反第八条规定收受第七条第一项第七款至第九款规定对象之政
治献金,未依第十五条规定之期限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或违反第
十三条规定募集政治献金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拟参选人收受或募
集政治献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党、政治团体之负责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
项之规定处罚。
犯前二项之罪,已依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尽查询义务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者,其收受之政治献金,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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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捐赠政治献金者,按其捐赠之金额处二倍之罚锾。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
项或第二项规定捐赠政治献金者,按其捐赠之金额处二倍之罚锾。但最高
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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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结论出来了
(一)柯P要去查证一下,当天捐献者是否皆为台湾人
但是,恐怕有少数几个不是
(二)依第十五条,非台湾人捐的部份,柯P要缴库,
两个月内缴库就没事,
只是免不了又要被炮一顿,柯P又要道歉了~~
不缴库依二十五条,要坐牢
(三)依第二十九条,那些捐钱给柯P的非台湾人,要罚锾。
不过我觉得这条订得很怪,你的强制执行力量,
要怎么延伸到他国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