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ochula (就好笑A啦)》之铭言:
: 看中选会的回文
: 站着or坐着 都不可以摄录影
: 是早期中选会就这样规定了
: 我是觉得你要做一件事情之前 应该要把法规弄清楚阿
: ex:我要开公司 我要法规弄清楚再来开公司
: 不是开完公司 才发现法规很不合理
这边只纯粹讨论法规与规定。
问题:开票时摄影真的犯法?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65条
1)在【投票所】或【开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令其退出:
一、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
三、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
2)选举人有前项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时,应将所持选举票收回,
并将事实附记于选举人名册内该选举人姓名下;
其情节重大者,并应专案函报各该选举委员会。
3)选举人及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之家属,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
4)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所】以摄影器材刺探选举人圈选选举票内容。
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57条第五项(节录)
【投票所】于投票完毕后,即改为【开票所】,当众唱名开票。...
问题:那么开票时摄影违反什么?
根据中选会印制的“(第13任总统副总统及第8届立法委员选举)投开票所工作人员手册”
( http://web.cec.gov.tw/ezfiles/0/1000/attach/56/pta_11294_6741193_20973.pdf )
第11页节录如下:
为维持投开票所秩序,任何人于投票时间站在门外及开票期间站在观众席上摄影,
应予以制止。(72年 10 月 11 日中选一字第 8006 号函)
但佩带有选举委员会制发记者证者,基于采访之需要,在不妨碍投票秘密及投、开票作业
原则下,应可准予拍摄投、开票情形。(81 年 10 月 17 日中选一字第 43306号函)
即新闻记者虽佩带选举委员会制发证件,于投票时间仅得于投票所外或于开票时间
于开票所观众席上拍摄开票情形,亦不得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65 条第 4 项
“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所以摄影器材刺探选举人圈选选举票内容”之规定。
(98 年 8 月 21 日中选一字第 0980003823 号函)
简单说,就是中选会自定的投票所或开票所规范。
问题:中选会可以做这样的限制吗?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11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中略)
六、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问题:这样有没有违宪?
罢免法 第11条、第65条皆无释宪记录。
不过在开票时,现行规范仍有一定程度的监察制度,参考此影片11分21秒。
http://youtu.be/CNm6QQNb-kU?t=11m20s
再说,现场并未有禁止特定民众入场,公开性是有的,只能说还不到开放摄影。
所以说到底,柯P第二阶段监察、监票人员,与监票联盟征到的人,
甚至附近路过的民众,都完全可自由进出观看,
按 App 跟着点票那也是完全不会违反这条管理办法的,禁止的部份就只是摄影。
(所以看柯P的征人页面被因为这篇原文一直被问,然后一直用同样文字回答没问题...)
问题:那我能不能争取开票转播?该怎么做?
开票转播对开票公开性应是加分,本身也不会违反选罢法主法,
只是中选会自订的管理办法没有开放,所以应该是可以争取的。
前中选会主委张博雅也说过:“预算若许可 开票录影”
( http://tinyurl.com/mtpenva )
资料开放由官方来做的话,疑虑会更少。
所以大家对这个议题有兴趣的话,应该多表达自己的意见,促使官方前进21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