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监票者联盟行动计画遭中选会全面封杀!

楼主: coke5130 ( )   2014-09-23 19:05:51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里头提到摄影的部分有4个,
第20条 选举人名册涉及个资法,当然是不能摄影,不多加解释。
第65条 在投票所或开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
察员令其退出:
一、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入场。
三、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
选举人有前项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时,应将所持选举票收回,
并将事实附记于选举人名册内该选举人姓名下;其情节重大者,
并应专案函报各该选举委员会。
选举人及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之家属,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摄影
器材进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所以摄影器材刺探选举人圈选选举票内容。
第 106 条
违反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查获之摄影器材没收之。
1.全国法规数据库,公信力不用多说了吧。
2.第65条系规定投票时之行为,此时该地点称之为投票所,并非开票所;
规范对象包含选举人、依第18条第3项陪同之家属、及任何人。
任何人指的是不得刺探投票人之圈选行为,否则即违秘密投票之原则。
3.第106条则系针对违反第65条之罚则。
4.第57条第5项。投票所于投票完毕后,即改为开票所,当众唱名开票。
因此,攸关中华民国国民进行选举(罢免)的法律,即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并无直接规范任何人不得于开票时,进入开票所,携入并使用摄影器材。
且依4.,绝无可能禁止民众于开票时进入开票所,不然岂不是摆明要搞吗?
而选罢法第11条第一项,各级选委会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六、投票所、开票所之设置及管理事项;
母法没有规范(或限制的),子法不该更严苛,
即便选委会设置管理要点,相信也不至于逾越才是。
施行细则中,仅第30条,同样系针对选选人名册有所规范。
立法沿革里头第六十五条仅提及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
法律精神如此,行使权利的原意,理当不受时代及科技进步,
而有相违背之情况,否则就该修法了。
以上是个人见解。(有误请指证)
作者: onlysophisca (不是文青)   2014-09-23 19:06:00
楼下说没空 推刚刚用掉了XD
作者: route22 (Enchante)   2014-09-23 19:09:00
连开票摄影议题都可以形成风潮 这个政府公信力真的太差了
作者: jackythere (转角见到鬼)   2014-09-23 19:13:00
不能摄影~这不就摆明要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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