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 民事类
【裁判字号】 100,医上,10
【裁判日期】 1030819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太专业了,我看不懂,有兴趣者可以自行前往阅览。
仅节录部份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林口长庚医院未使用安装步骤简单、安全性高的高压
氧专用呼吸器,以致输入林雅各体内之氧气只进不出或进多出少,造成林雅
各肺泡因高压气体压力而破裂死亡等语。经查:
1........若医院之高压氧舱无配备‘高压氧舱专用呼吸器’,则应转院治疗,
不应以一般‘苏醒球’代替。”....
2........如病患须紧急高压氧治疗又须同时使用呼吸器时,建议尽可能转院
至有高压氧舱专用呼吸器之医院诊疗;然如病患状况无法转院或必须使用一般
人工呼吸器(苏醒球)紧急医疗时,须由高压氧专业医护人员执行之。”...
3........林口长庚医院当时虽有高压氧治疗舱之设备,却未配置高压氧专用呼
吸器,而系以非常规高压氧舱BIBS之使用方式,以一般“苏醒球”(人工呼吸器)
代替“高压氧专用呼吸器”...
4........查林口医院既同意对林雅各施行高压氧治疗,即不能以被害人拒绝输
血执此抗辩....输氧管插管时,始发生立即全身气肿死亡,显见林口长庚医院
提供之以一般“苏醒球”(人工呼吸器)代替“高压氧专用呼吸器”,未发挥
应有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