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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虫冲脑“其情可悯”? 性侵犯竟判缓刑
如果这样的判例可以成立,那以后所有性侵犯都有恃无恐了,因为性冲动“情堪悯恕”。
今日出刊的《自由时报》报导,许姓男子去年一月带初次见面的女网友回租屋处,不顾她
反抗,性侵得逞;几分钟后女网友欲离去,许男又再度性侵。检方依强制性交罪嫌起诉。
桃园地院审理时,许坦承二度性侵女网友,以10万元和解。一审法官认为他有悔意并与被
害人和解,且认定他“非习于性侵女性的登徒浪子,乃性欲冲动行为”,将本刑3年以上的
强制性交罪,依“情堪悯恕”理由减刑,仅判一年半;许男请求缓刑,再获高等法院认同
,加码给予5年缓刑。(王嘉庆/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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