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华隆大园厂法拍24亿 1员工只能分2千

楼主: vickyshan (疯狂小精灵)   2014-08-26 16:51:33
1.媒体来源:udn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华隆公司大园厂拍卖24亿余元,华隆退休员工只能分配196万元,
自救会昨天向桃园法院声明异议,主张退休金债权优于银行债权。
桃园地院表示,债权分配还在作业中,尊重华隆自救会表达的意见,将提供给民庭考量。
依规定,债权人声明异议后,还要提出诉讼,打分配表异议官司,自救会必须举证债权,
视请求额度缴裁判费,胜诉后才能分配到较高的额度,
如果败诉,既拿不到分配的债权,还可能损失裁判费。
华隆大园厂房以24.3亿元拍定,桃园地院今天将分配债权,依债权分配顺序,
扣除欠税、银行团抵押债权后,827名关厂劳工只分到196万元,
每人平均仅能拿到2200元,其中24亿都进了银行团手中。
华隆自救会认为银行团当初没有评估借贷风险,债权顺位却高于劳工退休金和资遣费,
不符公平正义,昨天到桃园地方法院前上演行动剧,讽刺劳基法无法保障劳工权益,
也递交声明异议和陈情书,法院书记官长简慧瑛出面受理陈情。
华隆自救会提出民事声明异议状,希望阻止法拍分配,提出诉求包括,
法院立刻受理工人声明异议,停止大园厂金额分配执行,并重新分配大园厂法拍所得,
同时要求劳动部负担提出异议之诉的400万元全额裁判费。
自救会也要求劳动部立即专案处理华隆自救会问题,
务必在立法院下个会期通过劳动基准法第28条修正草案,
将退休退职金纳入垫偿范围及劳工退休金、资遣费债权应优于银行债权,
并提高劳退基金费率。
3.新闻连结:http://tinyurl.com/mryrba8
4.备注:大家觉得银行债权顺位高于劳工退休金和资遣费,合理吗?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14-08-26 16:52:00
鬼岛不意外啦 难怪有人为了2万绑票杀人
作者: snow3804 (snow3804)   2014-08-26 16:52:00
合理阿,不先赔给银行也是全民买单消呆帐
作者: 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   2014-08-26 16:52:00
当然不合理。
作者: winwoeld (pp)   2014-08-26 16:52:00
..不然以后 银行会放款吗?
作者: 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   2014-08-26 16:53:00
然后银行是私营,又不是国营,那来的全民买单?
作者: miketk (麦仔茶^O^)   2014-08-26 16:53:00
怎样分都是会有人说不合理阿
作者: btmjaja (光)   2014-08-26 16:53:00
不合里 但法规就是在那 选出来的立委就是不会去修改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4-08-26 16:53:00
看新闻内文是抵押权优于劳工债权,不然银行跟劳工都是一般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14-08-26 16:53:00
不放就不放阿 有差逆一般小老百姓借钱超难的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6:54:00
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不是正常大家都懂的事情吗??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4-08-26 16:54:00
合理阿,不然政府打消银行呆帐,又被靠么贪污+黑箱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4-08-26 16:55:00
债权 没什么优于的问题。至于要修改抵押权顺序?这问题可大
作者: Overmind (Overmind)   2014-08-26 16:55:00
工三小,当然合理啊,评估风险本来就会考虑偿债能力
作者: miketk (麦仔茶^O^)   2014-08-26 16:55:00
之前调降银行营所税 不就是为了给他们打呆帐? 用公款无误
作者: fakm (法肯)   2014-08-26 16:56:00
还真有人以为呆帐是银行自己吞下去XD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6:57:00
不合理啦 这个之前有大法官都写过文章了王泽鉴民国60年代就建议工资债权要优先于其他权利
作者: mankaro (薰衣草森林)   2014-08-26 16:57:00
推楼上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6:58:00
包括物权了 之前劳基法修正本来也有这种条文 结果被搓掉
作者: kodu (星枫雪雨)   2014-08-26 16:58:00
超不合理的 主张修法 劳工债权要优先于其他权利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6:59:00
建议而已 如果真的改了以后问题更大
作者: 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   2014-08-26 16:59:00
不合理的是政府帮银行护航吧。怎么会合理,好笑哩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00:00
大在哪 银行授信本来就要自己评估风险至少可以让部分工资债权优先于其他物权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00:00
改了的话 如果我是老板我就故意伪造欠几个工资来抢优先受偿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01:00
看看劳基法第28条 本来是要规定6个月内工资 也优于物权的伪造这么简单 我是老板就假借钱设定假的抵押权就好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4-08-26 17:01:00
担保品本来就是评估风险的一环,去动抵押权顺位再说它没评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02:00
当初修法 不要被搓掉 现在还会有这种事?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4-08-26 17:02:00
假抵押权你可以去撤销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02:00
就算你改了 也不能回溯到这个案子适用 不然交易安全假的?
作者: yenyen0403 (彦彦)   2014-08-26 17:03:00
干脆主张 银行搬钱出来给 不是比较快?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03:00
深民法教授提出建议了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03:00
我钱借出去的时候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 现在变动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4-08-26 17:04:00
船员薪资是优于物权,不过要溯及既往就搞笑了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04:00
刊都写过文章了 劳基法第28条 本来要有限度的优先于抵押权 重点是 抵押权 优先于债权 根本不是什么牢不可破的原理 至于要溯及既往 是有点麻烦 也许有限度平衡去当过渡补充:杨与龄大法官 101年9月13日司法周刊文章<工资应优先于抵押权而清偿>不过网络上我找不到内容 只能自己去找实体来看囉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10:00
如果是已经修法了就没话说,没修法的话现行法制就是这样根本也没什么大法官解释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的解释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11:00
当然要修法 不过 不只是deann 之前有人也是把物权优先债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12:00
那只是法律学者建议的修法方向而已,但要修法要考量的东西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12:00
权当作牢不可破的圣旨 根本没这回事 这种讨论早就有了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4-08-26 17:12:00
把规则订好大家来讨论也不是不行 例如船员薪资优于船舶抵押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13:00
承揽人的报酬债权也是有法定抵押权的性质阿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13:00
因为如果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 财团借钱会变少啊所以之前劳基法6个月工资优先才会被改呈现在这样啊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4-08-26 17:13:00
权,大家都知道,银行放款时自然会评估 但直接溯及既往 不是陷人不义吗?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14:00
我跟R大想法比较接近,你修法以后再来吵这问题比较实在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14:00
溯及既往是另外一回事 前提是要真的能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才有溯及既往的问题 如果把物权优先当圣旨 连讨论都不用所有法律的进步 都是从讨论和争吵开始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15:00
其实以现在的状况来讲,如果一间公司三个月不付给你薪资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16:00
都要等修法 那意思是立法院都不修 就不用讨论了是吧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16:00
你还会留在那间公司,华隆案这种案子都是时代的眼泪而已在修法以前法院这样判都是很合理的 想不到第二条可判的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19:00
会决的是时代的眼泪 表示看太少 而且被骗三个月就不是工资吗? 这件事不能怪法院 是立法政策的问题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梦似幻。)   2014-08-26 17:19:00
身为劳方,我赞成讨论。可是直接去动华隆案的分配顺序,我非常不同意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21:00
那麻烦R大举出一个国家是劳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立法例供参考说错应该是r大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23:00
上面R大就有举了我国就有....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24:00
那是海商法的是属于特殊物权 我是说一般物权我国就有你是说六个月工资优先那个吗? 那不就解决了哪个国家是规定劳工所有的债权都优于担保物权的?我刚刚说三个月没薪水都会跑了 现在还保障你六个月耶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31:00
海商法这样规定 也不见船商有什么影响啊6个月工资优先 并没有优于抵押权 原本劳基法是要规定优于抵押权 但被搓掉了 所以现在法院都认为没有优于抵押权而且 也只有限于工资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33:00
所以到底哪个国家的民法规定雇佣报酬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的??你要拿海商法的一条法律来讲整个民法体系的问题吗那样的话 所有国家的法律原则都根据海商法的原则来制定啊如果你有国外的相关民法典货是劳动法的立法例可以参考就比较可以讨论,国外都没有的立法例是要超英赶美?!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4-08-26 17:38:00
要找立法例有点大费周章 我至少举出资深民法的大法官见解不要都我在找啦 不然你找一下其他国家讨论如何?而且海商可以这样做 为什么民法就不行? 船员需要保障甚至牺牲物权优先性 其他员工就不行?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26 17:40:00
你有修过海商法吗 你知道海商法为啥很多规定都跟民法不同吗你先了解海商法的特殊性 你就不会问我这种问题了海商法连执行业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债权、共同海损债权海上救助、运河费、引水费、港埠费这种债权都有优先性了你要民法一律全部比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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