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觉得你也挺跳针的
这里怎么会有移送检察官的误区??????????????????????????????????????????????????
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5-1条规定:
“7岁以上未满12岁之人,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由少年法院适用少年保护事件之
规定处理之。”
又依同法第18条规定: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于执行职务时,知有第三条之事件者,应移送该管少年法院
。”
再依同法第27条规定:
“少年法院依调查之结果,认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以裁定移送于
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一、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系属后已满二十岁者。
除前项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调查之结果,认犯罪情节重大,参酌其品行、性格、经历等情
状,以受刑事处分为适当者,得以裁定移送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前二项情形,于少年犯罪时未满十四岁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