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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挪款付遮羞费 告通奸须还106万
〔自由时报记者李立法/屏东报导〕妻子与小王通奸被抓,妻子同意赔偿丈夫100万元,
丈夫也允诺撤销通奸告诉,结果妻子依约付款后,丈夫却以钱的来源有问题为由拒绝撤告
,导致妻子被判刑2个月,易科罚金6万1000元,妻子愤而提告,法官认为丈夫应归还妻子
106万1000元。
蔡女与郭男结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郭男经营鱼货商行,蔡女担任公司会计,一年多前
蔡女背着丈夫与许姓小王交往,丈夫发现后不动声色,趁著妻子与小王上宾馆时会同警员
抓奸在床,双方婚姻难以延续,除协议离婚,并在派出所内切结,只要妻子赔偿100万元
,丈夫就撤销告诉。
蔡女事后依约将100万元汇入郭男父亲银行帐户,但郭男却未履行撤告承诺,使得蔡女去
年被以通奸罪判处2个月徒刑,已易科罚金执行完毕,共缴了6万1000元罚款,蔡女向法院
控诉郭男食言,要求归还先前汇给郭的100万元及后来的6万1000元罚金。
郭男向法官表示,蔡女是家族事业会计,负责管帐,蔡女支付的100万元根本是客户要给
公司的钱,蔡女拿公司的钱赔偿他,不能算数,所以才未撤告。
不过,蔡女强调该100万元确实是自己的钱,郭男说她的钱有问题,却拿不出证据,根本
是耍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