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把这段新闻稿看了一次,发现里面有提到“竞选办公室”、“竞选总部”、
“竞选活动”等关键字,我觉得很疑惑,所以我稍微查了一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44条
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竞选活动期间依下列规定:
一、直辖市长为十五日。
二、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县(市)长、乡(镇、市)
长、原住民区长为十日。
三、乡(镇、市)民代表、原住民区民代表、村(里)长为五日。
前项期间,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竞选活动时间,自上午七时
起至下午十时止。
第44条第1项
候选人于竞选活动期间,得在其选举区内设立竞选办事处;其设立竞选办
事处二所以上者,除主办事处以候选人为负责人外,其余各办事处,应由
候选人指定专人负责,并应将各办事处地址、负责人姓名,向受理登记之
选举委员会登记。
第110条第1项
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六条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所以,新闻稿中所谓的“竞选办公室”、“竞选总部”跟法条的竞选办事处一不一样啊?
如果是,连先生有无向选委会登记自己是负责人呢?还是这是所谓的“其余办事处”,而
陈炯松先生是办公室主任,那是负责人吗?还有现在是竞选活动期间吗?办公室主任说要
捐出“竞选活动”的费用耶?
有没有以上法条怎么解释的八卦?
※ 引述《shiching (不要问我为什么)》之铭言:
: 中国国民党台北市长参选人连胜文竞选办公室 新闻稿
: 81气爆,夺走了同胞的生命、伤害了同胞的身体,更在无数的同胞心上造成难以抹灭的
: 伤痕。和全国的同胞一样,连胜文对此不幸事件,感到万分的哀恸与不舍,诚心地为高
: 雄的同胞祈福。
: 连胜文竞选总部主委陈炯松决定,暂停三天竞选活动,并会将因此所省下的十万元经费
: ,直接汇入高雄市社会局的81气爆捐款专户。
: 这应该是新闻稿原文
: 请问 这样子看下来 应该都会认为是连胜文要捐??
: 还是说 连阵营是连阵营 连胜文是连胜文 要切割???
: ※ 引述《lf5471 (lf)》之铭言:
: : 连胜文阵营澄清:捐款10万是竞选总部主委
: : http://www.nownews.com/n/2014/08/01/1351170
: : 记者王鼎钧/台北报导
: : 连胜文竞选办公室发言人钱震宇1日晚间澄清,竞选总部主委陈炯松决定,
: : 暂停3天竞选活动,并会将因此所省下的10万元经费,直接汇入高雄市社会
: : 局的81气爆捐款专户,“捐款的是陈炯松,并不是连胜文本人”。
: : 连胜文办公室表示,81气爆,夺走了同胞的生命、伤害了同胞的身体,
: : 更在无数的同胞心上造成难以抹灭的伤痕。和全国的同胞一样,连胜文
: : 对此不幸事件,感到万分的哀恸与不舍,诚心地为高雄的同胞祈福。
: : 至于连胜文的部分,钱震宇说,会请国民党高雄市党部先去关心警消伤亡的
: : 情形,捐赠金额等相关统计由市党部回报后,再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