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固然遭遇不幸,
但冤有头债有主,
造成她伤害的是复兴航空,
国家可没有欠她什么。
但是有些人似乎认为给予她一些特殊待遇"不过分",
我觉得满好笑的。
总之先不管过不过分,
重点是"该不该"给,
有没有"必要性"?
假设一个状况好了,
有鉴于此悲惨事件,
政府打算要修法,
以后遭遇重大空难事故生还者,
参与国家考试总平均都加1分,
我相信一定一堆人反弹。
有法源依据的状况尚且如此,
更何况今天她的调动根本没有合法依据,
反弹会更大也是很合理的。
那么接下来看她的调动有无"必要性"?
老实讲这个我们当下可能不便多作评论,
毕竟接触到的只是片面的资讯。
但如果真的要分析的话,
以目前接收到的资讯,
我会认为"可能"没有这种必要性。
1.不敢搭飞机,应先寻求医疗途径治疗
遭遇重大事故后有PTSD正常,
但有病就该就医,
现在不敢搭飞机,
难道就一辈子不搭飞机吗?
一辈子不搭飞机可能还不会造成太大的不便,
那出车祸有PTSD一辈子不敢搭车或开车呢?
难道就一生走路吗?
有PTSD应该是要走治疗途径吧。
2.真的无法治疗或暂时无法痊愈,可以请公伤假或延长病假
基本上她搭机的目的是回去上班,
应该是可以定义为因公受伤,
就算不行还有延长病假可以请,
应该是先休养后视情况再讨论有没有转调"必要性"的问题。
3.真的没办法或不想请假,也还是不敢搭飞机,那还是可以搭船
这点有许多人都提到了。
4.有其他正当理由(目前看不太出来)不适合搭船,她的家人可以来澎湖看她
5.如果她的家人也有正当理由无法来澎湖,那她还有不离开澎湖这个选择
不过这等于是强迫她和家人长期无法相见,
已经违反了人性,
所以这时转调到澎湖以外的机关可能已经有了合理的"必要性"。
假设确实有必要性,
接下来要面对的就是现行法规的限制,
依照现行法规规定地特未绑约期满不得转调他机关,
又根据考选部函释,
(http://0rz.tw/IiJUL )
所谓转调包含借调在内,
也就是不论如何在绑约未满前,
被绑约的人本身都不能离开绑约机关。
如果今天当事人有转调必要性,
但是法规不允许,
那就可以检讨法规的合理性,
适当增设例外条款,
借由相对客观与公正标准的制定,
让有达到例外标准的后人同样有机会适用。
然而考选部和铨叙部的作法呢?
(姑且不论当事人有无转调必要性)
却是舍此不为,
直接自打嘴巴推翻自己的函释,
这不就是因人设事?
让人感觉就是妳空难新闻曝光度很高,
所以妳就比较可怜,
其他人不管遭遇什么不幸,
就是得乖乖绑完约,
否则就是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