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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103,重诉,78
【裁判日期】 1030721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节录原告主张
1、工作损失(即薪资损失部分):因系争车祸而8个月未工作之薪资损失,以每月新台币
(下同)3万8千2百元计算,共计30万5千6百元。
2、因系争车祸所支出之油钱:共计8千4百元(计算式:35元*8个月*30日=8千4百元)。
(原文字码无法正常显示于ptt,故将乘号修改为*)
3、感冒看诊之费用:2千万元。
4、右臀受伤无法入眠、肝病严重需换肝之损害:2千万元。
5、因系争车祸致延迟回佛寺之损害:2千万元。
6、时间上损害:2千万元。
7、脑神经受伤骑车看病,因骑车危险之损害:2千万元。
并声明:被告应给付原告1亿31万4千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
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节录逐项解释
(1)、薪资损失:
原告虽有提出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惟未提出系争车祸发生后8个月间完全无
法工作及每月薪资之证明
(2)、因系争车祸所支出之油钱:
原告并未举证说明此油钱支出与系争车祸有何因果关系,而属必要之支出
(3)、感冒看诊费用2千万元、右臀受伤难以入眠、肝病严重需换肝之费用2千万元部分:
查系争车祸与原告感冒究有何相当因果关系,已未见原告说明,且原告亦未提出感冒之
证明;而原告复主张因车祸致右臀受伤难以入眠,然车祸究否导致难以入眠,有无需换
肝部分均与系争车祸间无因果关系
(4)、因系争车祸致迟延回佛寺之损害2千万元:
原告主张因系争车祸而受有迟延回佛寺之损害,亦与系争车祸无因果关系
(5)、时间上损害2千万元:
本院审酌原告所受侵害尚非严重,且参以两造学历、工作及教育程度等情,暨两造名下
财产,业经本院之103年度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等件附卷可佐,再斟酌被告
之侵权行为态样、可归责程度、原告所受身心伤害程度之情形,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非
财产上之金额,应以3,000元较为妥适
(6)、脑神经受伤骑车看病,因骑车危险之损害2千万元:
查原告脑神经受伤骑车看病,因骑车危险所生之损害与系争车祸间不具相当因果关系
节录第五项
又原告另于103年7月15日具状声请法官回避之事(已另分案处理),因原告系于本院言
词辩论终结后声请,且诉讼调查程序均已泰然完备,无所影响,原告此部分声请显有
意图延滞诉讼之虞,爰依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项但书规定,无庸停止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