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公务员可领抚卹 溯及既往50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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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会今讨论《公务人员抚卹法》施行细则第3条、第34条修正草案,对现行公务人员
因自杀身亡不得领取抚卹,铨叙部认为规定太严,建议院会放宽相关规定通过,并将溯及
既往,自2011年至2014年3月底止,共有50名公务员自杀,应发给的一次抚卹金、年抚卹
金,总计约为新台币1.35亿元,送请立法院查照后办理。
2011年,立法院要求遏止自杀风气,应避免造成鼓励自杀的不良风气,要求考试院修正《
公务人员抚卹法》施行细则,取消自杀公务员得领抚卹的相关规定。考试院会上午讨论通
过审查会提案,将“自杀死亡”不能办理抚卹,修正为“因犯罪而自行结束生命”,也就
是放宽自杀公务人员,仍有可能领取抚卹。铨叙部官员说,目前约有一半自杀者是久病厌
世,另一半则是因家庭、工作或感情因素自杀,目前这些人都领不到抚卹金,但修正规定
后,只要不是犯罪,都可能领取抚卹金。(王家俊/台北报导)
4.备注:
选举到了 选民们要记得这是国民党的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