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铭言:
: ※ 引述《whitefang10 (醉玉月琴)》之铭言:
: : 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
: : 二、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 : 三、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
: : 今天社会局要名单的理由是“慰问家属”
: : 社会局理所当然可以进行“慰问家属”这件事
: : 但它是社会局的法定职务吗?不是吧!
跟愿意做事帮助民众的官员吵法源依据,真是一件非常好笑的事,这些官员难道会比
一般民众不知道自己主管业务的法规依据?
要法源就给你法源
社会救助法
第 五 章 灾害救助
第 25 条
人民遭受水、火、风、雹、旱、地震及其他灾害,致损害重大,影响生活
者,予以灾害救助。
第 26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视灾情需要,依下列方式办理灾害救助:
一、协助抢救及善后处理。
二、提供受灾户膳食口粮。
三、给与伤、亡或失踪济助。
四、辅导修建房舍。
五、设立临时灾害收容场所。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前项救助方式,得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依实际需要订定规定办理
之。
第 44-3 条
为办理本法救助业务所需之必要资料,主管机关得洽请相关机关(构)、
团体、法人或个人提供之,受请求者有配合提供资讯之义务。
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所取得之资料,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确实办
理资讯安全稽核作业,其保有、处理及利用,并应遵循个人资料保护法之
规定。
请问各位XX,这样的法源够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