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嘴巴说不要还换体位 女告性侵败诉

楼主: FranKang (最强の拳)   2014-07-22 17:36:44
※ 引述《skypaper (白纸)》之铭言:
: 1.媒体来源: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 嘴巴说不要还换体位 女告性侵败诉
: 高雄苏姓男子爱慕同公司一名长相亮丽的OL,去年6月两人共进午餐后回女同事家发生性
: 行为,隔天OL却控告苏男性侵,苏男辩称两情相悦,指当时女方虽口头说“不要这样”,
: 但未强力挣扎反抗,也未离开房间;高雄地院查出2人性交过程数度变换体位,OL身上也
: 没验出明显外伤,因此采信苏男辩词,今判他无罪。仍可上诉。
: 检方起诉指出,去年6月1日上午11时许苏男电邀女同事午餐,并称人已在她住处楼下,女
: 同事勉强答应,两人用餐后返回女方住处聊天,苏男一再询问能否交往,女同事都称已有
: 论及婚嫁男友当面拒绝,不料苏男色胆包天,竟直接将OL强押在床性侵得逞。
: 苏男则坚称,当天两情相悦,没有强迫或违反女方意愿。OL则指苏男抱住她时,她一再表
: 示拒绝并推开苏男,反复说“不要这样”,但她怕苏男对她不利,因此不敢强力拒绝,且
: 坦承当时拒绝的口气及态度没有很强硬。
: 合议庭调查发现,2人性交过程中,苏男并未紧抓被害人的手或压制女方身体,也未出言
: 恐吓强迫被害人与其性交,被害人衣服虽然被苏男脱下,但并未扯破,2人性交过程甚至
: 数度变换体位,且隔天OL到医院验伤采证结果,全身上下都没有明显外伤,法官因此认定
: 苏男没有对女同事施以强暴胁迫或恐吓等强制行为,判他无罪。(王吟芳/高雄报导)
: 3.新闻连结:
: http://goo.gl/uiFpk9
见推文有很多乡民好奇为什么知道换体位,答案:口供。
别怀疑,真的就有这样的X货,玩得很爽过后却像母螳螂一样反咬一口,
更悲哀的是还没有足够的智商去圆谎,作供破绽百出,甚至连体位都交代个一清二楚。
下面这个例子就很经典,换体位换得超爽还反咬一口的:
偷吃怕曝光!科大妹告同学性侵 嘿咻女上男下露马脚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27/301223.htm
▲台中某科大女学生控告高中同学性侵,但法官发现2人嘿咻时转换过多种不同姿势,连
“女上男下”都有,判男方无罪。(图/示意照非本人/翻摄网络)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偷吃忘擦嘴!台中某科大女学生前年与高中同学出游,回家后男友见她神色诡异,嘴唇上
留有咬痕,追问之下女大生边哭边说被高中友人性侵。但审理期间法官发现,被告与原告
发生关系时,2人转换过多种不同姿势,连“女上男下”都有,虽然女大生坚称:“我只
是身体配合,心里很不愿意……”最后合议庭仍判男方无罪。
自称被性侵的女大生“茉茉”(化名)向警方表示,前年9月12日下午,她应邀赴高中同学
孙伟恩家玩电脑,玩到一半躺在床上休息,却惨被昔日同窗性侵。茉茉原本不想将此事曝
光,未料男友见她很紧张、怪怪的,竟半开玩笑说:“妳被‘强’了喔?”茉茉一听到这
句话情绪崩溃,才搂着男友大哭说出了受害经过。
但孙伟恩得知被告,只觉得莫名其妙,并强调自己和茉茉自高中起就已是“砲友”,背着
彼此的正牌男、女朋友发生过多次关系。孙男供称,当天下午2人激战10分钟换了3次体位
,若茉茉觉得不妥,大可开门逃跑向他家人求救,但茉茉并没有这么做,事后还留下来聊
天、抽菸,“女上男下我是要怎么强奸她!”
面对孙男的质疑,茉茉向法官坦承,“我年轻时是比较爱玩”,但当天非安全期,对方家
又没保险套,她曾清楚拒绝孙男求爱,“我跟我现在男友性生活很美满!”即使自己的身
体无力反抗,但她的内心依然很挣扎、很痛苦,“我在上面,他在下面的姿势,是他把我
拉到上面的,我也不愿意啊!”
但法官调查发现,当天茉茉在孙伟恩家中待了近2个小时,离开时还面带微笑与孙爸、孙
爷告别,更离奇的是,通联纪录显示,茉茉抱着男友大哭诉苦完后,竟能马上和“性侵”
她的色狼互传短信“下课?”“摁~”,遑论男友当时就坐在身旁,与她讨论是否该提告
性侵,极为不合常理。
最后法官传唤茉茉男友出庭,才知茉茉对男友的说词少谈很多细节,与对检察官的说法有
极大出入。合议庭研判,茉茉与孙伟恩当天做爱太激烈,孙男不慎咬伤她嘴唇,茉茉回家
后不知该如何交代,只好蒙骗男友谎称被性侵,当庭判决孙伟恩无罪。
孙伟恩前年挨告时仍就读南开科技大学,校方证实曾为此事召开性平调查会,最后也是认
为他应该是被诬陷,据称茉茉的男友出席性平会作证时,听到女友配合色狼变换“女上男
下”体位,曾不自觉地说出:“完了……完了……。”
以下检附本案件判决书节录(文长,但是又再度节录出重点放在最后,可以end看):
【裁判字号】 102,侵诉,69
【裁判日期】 102111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000年度侵诉字第69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孙伟恩
选任辩护人 谢岦峻律师
      黄文崇律师
      许哲嘉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 101年度侦
字第23111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甲○○无罪。
(直接跳事实好了 我知道你们想看这个)
五、经查:
(一)被告与甲○系高中同校不同班而认识之同学,于101年9月
12日15时许,被告以所持用之上开0982门号移动电话发送
短信予甲○持用之上开09XX门号移动电话,邀约甲○一起
吃饭,甲○回电话同意后,双方又以互传短信方式聊天,
期间被告向甲○表示爱意,甲○回说“你又不乖”,且其
已有男友,其与被告“不可能”,被告则表示会等甲○,
并希望甲○告知对伊是否有感觉,甲○未正面回应,嗣于
同日16时许,甲○传短信告知被告可以出门了,双方约在
甲○学校前见面,二人见面后,约17时许,由被告骑机车
载甲○至被告住处,当时被告住处尚有其父亲、母亲、祖
父母、妹妹在家,均知甲○到访,甲○与被告至其上开住
处4楼房间内,不久两人在该处发生性行为1次,事后甲○
在被告房间睡觉至19时许,由被告叫醒甲○后骑机车载甲
○至学校上课等情,为被告所承认,核与证人即被害人甲
○(详下列所述)、证人即被告父亲孙永兴、证人即被告
祖父孙振昌于侦讯时之证述(见侦卷第29页背面)相符,
复有被告上开门号用户资料查询结果【申办人孙永兴】(
见侦卷第42页)、被告与甲○互传短信内容之手机翻拍照
片影本38张、甲○所持用上开门号申登资料(附台湾台中
地方法院检察署不公开卷资料袋)、被告住处社区车库监
视器翻拍照片 7张及检察官勘验笔录(见侦卷后附证物袋
、侦卷第18页正背面)足凭,固堪信实。惟本案争执,在
于甲○指诉其曾一再表示“不要”,且有反抗,被告系以
强暴手段违反其意愿与之性交,被告则予否认,并以前词
置辩。
(二)按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其陈述
是否与事实相符,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300号判例参照)。是本件证人即告诉人甲
○之上开指诉,实应细究其证述内容,并调查其他证据,
以审认其陈述之真实性。兹就证人甲○之证词分述如下:
1.证人甲○于101年9月13日警询时证称:我与被告系高中同
校不同系同学,在高中2年级时经朋友介绍认识,大约2年
多时间,平时以短信连络,很久没连络,昨天(12日)他
以短信连络问我要不要一起吃饭,我们约在学校前见面,
见面后我们讨论要吃什么,一直没想到要吃什么,我身体
又不舒服,想找地方休息,他提议去他家休息,他就以他
的机车载我去他家中休息,到他家时大约是下午 5时;当
时他阿公、阿妈、妈妈、妹妹都在家,都知道我去他们家
;我们到他家后直接至他房间休息,我躺在床上休息,他
在旁玩电脑,我有出去上厕所,回来后继续在床上休息,
他就靠过来躺在我身旁,以手指伸进我牛仔长裤内插入我
的阴道内,我叫他不要用,他不理我,因他的身材壮硕,
他突然暂停一下,又靠过来,并脱掉我的内外裤,他的力
气很大,我没有办法躲避,他自己将身上的衣服都脱掉,
我很害怕,就用棉被包在我身上,他将棉被拉开后,直接
以其性器官插入我的阴道内,我一直叫他不要用,并且打
他胸口,他不为所动,并把我的手压住,继续侵害我,直
到他射精为止;他侵害我之时以手压住我的手不让我反抗
;当时我没有呼救,因为他把音乐开的很大声,外面根本
听不到我的声音;我用力推他,并把他的手推开,我的嘴
唇有被他亲咬到瘀伤,事前他有传短信说他爱我,事后他
骑机车载我至学校,我再自己骑机车离开;被告没有使用
保险套,他射精在我肚子上,擦拭的卫生纸在他房间内的
垃圾桶内;他没有强迫我冲洗身体或以卫生纸擦拭,衣物
也没有破损;晚上回家后我有告诉我男朋友,101年9月13
日在警方陪同下至中港澄清医院验伤采证,我被性侵后感
觉不舒服,很无奈等语(见警卷第6至10页)。
2.于101年11月7日侦讯时证称:案发前大约半个月以上没有
和被告联系,约2至6月间曾与朋友及被告去买上课用的材
料;案发当天他先传短信给我,内容是你有没有空,要不
要一起去吃饭,我下课有看到,就回拨电话给他说OK,他
问我为何不传短信,我就挂掉电话传短信给他表示好,我
传短信说现在还在开班会,等开完班会再跟他联络,我快
要开完班会时,传短信给他,跟他说可以出门了,约在学
校前;我说身体不舒服,他提议去他家,我有问他,他爸
妈有没有在家,他说有,我就说好,他就骑机车载我去他
家休息,他载我到他家之后,他就带我上去他房间,进他
家到他房门途中我碰到他妈妈、妹妹、奶奶,我印象中他
家二楼是厨房和客厅,三楼有一间房,是他爸妈、妹妹房
间,四楼有两间房,是他爷爷和他的房间,我进他房门之
后,我们有先聊一下,因为我想上厕所,我就出房门去厕
所,有碰到他爷爷,我有跟他点个头,我上完厕所就进房
间,我坐在床上休息,他在玩电脑,我在上厕所期间他帮
我用好床铺,所以我之后也有躺在床上休息,也有盖棉被
,他的床是双人床,有两个枕头,我躺其中一个枕头,他
玩电脑时有开音乐,我刚到他家进房间,他就放音乐了,
音乐的风格有摇滚的,还满混乱的,很多种,音乐很大声
,他后来靠近床铺,他有开始意图想要接近,本来我跟他
都在抽烟,他在电脑桌前抽,我在床上抽,接着他开始靠
近床铺挤我,我就跟他说,不要乱来,但是他没有停止,
他就把我往床铺里面挤一点,接着他就躺在我旁边,接着
我们聊天到一半,他想要发生性关系,一开始拥抱我,用
手抚摸我的胸部到下体,这时候我都有推他,但是他不停
止,我说不要,但是他还是继续下去,抚摸之后就手指伸
到我的裤子,手指插入我的阴道内,我也有反抗,我有推
他和打他,我叫他不要用,但是他不理我,接下来他开始
脱我的裤子,包括外裤、内裤,但是没脱我的上衣,我因
为身体不舒服,加上他的身材有肌肉,我力气不够反抗,
他就脱掉他的内裤、外裤、上衣,他在床上一只手压着我
,另一只手脱我的裤子,我有转动身体,但是他的力气很
大,他脱完他的衣服、裤子,就把我的两只腿拉开,把他
的性器官插入我的阴道内并前后抽动,大约10分钟之后,
他射精在我的肚子上;他的性器官插入我的阴道内,一开
始我有反抗,我说不要、不要用,也有用手打他,但是他
仍然继续用,他用手和身体压制我,他性侵害过程中,音
乐是开着,而且音乐很大声;被告当时没有戴保险套,在
过程中,他亲我的嘴唇,亲的很大力,造成我的嘴唇瘀伤
;他射精完后,我就不理他,就用自己带的湿纸巾把自己
的外阴部擦一擦,肚皮上的精液是他擦的;我们从进房间
后至发生性行为不到10分钟;事后我因为身体不舒服,所
以在他床上睡觉,他在玩电脑,我晚上还有课,他就骑机
车载我回学校,我自己骑机车去上课的地方;在性侵害过
程中,都是他在上面其在下面,但是后来他有换姿势,其
半趴着,他在后面,那时我就没反抗了,因为我已经没力
气,但是心里是不愿意的,另外还有我在上面,他在下面
的姿势,是他把我拉到上面的,我也不愿意,但是没有力
气反抗,过程中我都有说不要;我下课后是回去我和男友
同住的地方,刚开始我没有告诉男朋友,是我男朋友觉得
怪怪的,我才告诉他;我和男朋友是97年10月29日开始交
往,跟他的感情一直都很稳定,跟他性生活也很正常;(
问:你既然知道被告对你有意思,想要追求你,你为何放
心和他到房间?)因为我和他是朋友,想说有一段时间没
见面,而且我都很相信朋友;我离开他房间到他家的车库
搭乘机车时,在一楼车库有碰到他爸,我有打招呼,我只
有点头而已,我面无表情;我曾经和被告发生过性行为,
在高中二年级刚开始认识没多久,发生过两次,都在他家
他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那时候我们不算是男女朋友;因
为那时候觉得他还不错,那时候和我现任的男朋友已经有
交往,但还不稳定等语(见侦卷第16至18页背面)。
3.于 101年12月18日侦讯时再证称:(问:你身体不舒服为
何在被告房间里还抽烟?)抽烟还好;我进被告房间后,
有主动将内衣脱掉,再放到被告的枕头下,因为我要休息
和睡觉,我睡觉都不会穿内衣,我只有脱内衣,我注意到
他没有在看,就赶快脱掉,并将内衣塞到枕头下面;我记
得被告刚开始脱我裤子时有亲我嘴巴,性交过程中也有亲
,都很大力,我事后才发现有瘀伤;之前的那两次性行为
,被告好像都没有戴保险套,这次性侵害他没有问我要不
要戴套,之前两次性行为他都有问我是不是安全期,这次
性侵因为他没有戴保险套,所以我在他快结束时,我跟他
说“你不要给我射在我里面”,当时我是非安全期,而且
在性侵害前,我也有跟他讲我是非安全期;(问:被告表
示之前那两次性行为,你的衣服及裤子都是你自己脱的,
是否如此?)我忘记了,因为那两次算是半推就;这次性
行为过程中,有三种体位,我说的才是实在的;这次被性
侵害后,我是直接睡着,晚上将近 7点时是被告叫我起床
的,我去他家的路上就跟他说我晚上 8点要上课;阿公的
门是开着,我看到阿公只有点头,我回去的时候,阿公门
是关着的;事后我在他房间睡觉,因为我已经很累,且我
本来身体不舒服,我又没有车,手机刚好没电;我男朋友
本来不知道我和被告曾经发生过两次性行为,是这1、2天
,我才跟他说的,我男友知道后,心情没有很平稳,但还
可以忍耐等语(见侦卷第34至36页)。
4.于 102年10月25日本院审理时又证称:我和被告认识时有
感觉被告要追我,他追我就是下课后会聊天,会传短信,
有时还会跟同学一起出去,那一段期间我已有固定男朋友
,就是乙男;乙男知道有人在追我,但他不清楚是谁;我
之前有到被告家两次,一次是因为跟同学出去,穿制服不
方便,去他家换便服,还有一次是去他家玩,和被告发生
性行为就是这两次;(检察官问:有没有妳去他家,但没
有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好像没有;这两次算是被告诱惑
吧,我就年轻蛮爱玩;我 100年高中毕业,毕业后就没跟
被告联系过;案发这次不知道被告为何会突然联系;高中
毕业后算有1次联系,大概隔半年有1次和被告及同学出去
买东西,再来就这 1次;本案当天我有跟乙男说要和朋友
出去;那时被告家人都在,可是我不敢求救,因为怕被他
家人看到我没有穿裤子;之前两次与被告在他家中发生性
行为,被告都有开音乐,都开很大声;被告是在脱我裤子
的时候,有顺便脱他自己的衣裤,全部脱光;被告有先亲
我,我就不让他亲,被告还是很大力的亲,那时我有很明
确跟被告讲叫他不要这样,他有说我们都有过关系,为何
这次不行,我就说那是那时候,跟这次又不一样,而且我
不想再让我的男朋友受伤;事后我赶不及上课,我有迟到
,但迟到没有关系;当天晚上我是快11点和男朋友碰面,
就很紧张、很难过,因为他觉得我怪怪的,一直在问,我
才跟他说的;当天使用的手机大约在下午 5点多的时候没
电,所以在被告家中是没电的状态;在性侵过程中被告是
坐在我的身上,他的双手压着我的手;(辩护人问:照妳
这样讲,被告怎么有办法脱妳的裤子?)他是一只手压着
我两只手,一只手脱我的裤子;结束后我和被告有在他房
间抽烟,也有小聊天;我是回家后才发现嘴唇瘀伤,瘀伤
的状况从外观看得出来,到现在这个伤还有;我是刚回到
家不久才和被告互通短信,我是在客厅传短信,我不知道
乙男知不知道;案发当天,被告约我见面时,他有在短信
里面表达还是喜欢我想要追我,有提到他爱我,我有回答
说你又不乖;我学校到被告家,骑车过去要20、30分钟,
学校离乙男住的地方骑车要30、40分钟;我整个过程都有
说不要,被告阴茎插进去,刚开始抽动时,我还有说,到
最后我认为我没有办法抵抗他的力气,我才放弃;我不记
得换过几种体位,一开始是我在下面,他在上面,后来有
我趴着,他从后面进来,还有他站到床下,我在床上的情
形,变换体位的时候,他都有将阴茎取出来,等变换完体
位再插进去,我还是有抵抗,就是扭动身体,不让他放进
去,被告有用强制手段;事后是我提议要抽菸,我后来抽
完菸就躺在床上,就在被告家中睡觉,我是倒头就睡;我
男朋友不喜欢我抽菸,在家里是不能抽烟的,我男友如果
知道我在外面抽菸,他会生气;我去被告家是因为在被告
家可以抽菸,所以我自己带打火机和菸过去;我有把内衣
脱起来放在枕头下,他当然有看到,因为我可能没有放得
很里面,所以被告就把它拿起来,他当然就看到了;他是
躺在床上,将我的内衣拉出来,他有问我为什么把内衣脱
掉,我说睡觉我都会脱内衣,他将内衣抽出来,内衣在他
手上,我把它拿回来又塞回去;发生事情后,我有跟被告
说你这样子我要怎么面对我男朋友;前两次和被告的性行
为,我在性平会说是“两情相悦”,是因为不在乎,后来
跟检察官说那两次也是“半推半就”,真的就是半推半就
,所以“两情相悦”、“半推半就”都是同样的意思,那
时的性关系我不是很重视,那也不算到达两情相悦,只是
身体需要,那两次我也会有所挣扎,心理想说应不应该要
继续下去,后来又继续下去,所以这种情况就是“半推半
就”,那两次我也是有推他,但没有推的很大力,刚开始
也有跟他说不要,后来完成性行为,是因为那时候就觉得
没什么等语(见本院卷第59页正面至第73页背面)。
(三)就证人甲○上开证述,甲○明知被告对其有爱意,且前次
两度至被告住处,均在两相情愿下,在被告房间内与被告
发生性行为,此次其与被告进入被告房间,两人先在房间
内抽烟,甲○与在玩电脑之被告聊天后,躺在被告房间床
上休息,且脱下内衣,未避讳被告在场并看见,之后被告
上床躺到甲○身边,两人又再聊天,此后两人发生性行为
时,复曾变换多种体位,其中男下女上姿势,尤须甲○配
合始得完成,况被告性交时未戴保险套,甲○先跟被告讲
现非其安全期,最后还说“你不要给我射在我里面”,性
行为后,甲○并与被告一同抽烟、聊天,又因为疲累而倒
头睡在被告床上,至该日19时许始由被告将其叫醒,并以
机车载送甲○至学校上课,证人即被告父亲孙永兴于侦讯
时证称:我的书房在车库旁边,看到被告与甲○下楼梯,
甲○还向其打招呼,被告拿安全帽给甲○,两人同时出去
离开车库等语(见侦卷第29页背面)。综合上开情节,实
难确信告诉人甲○指诉被告系以强压其手部及身体之强暴
方式,且在其抵抗并推拒被告及喊叫不要之情形下而对其
性侵等陈述,已达无可怀疑而足凭信之程度。又案发当时
,被告家人多人在家,案发地点之被告房间隔壁,尚有被
告祖父在场,证人即被告祖父孙振昌于侦讯时证称:我的
门都打开,他们进去房间,就没有动静,也没有听到什么
声音等语(见侦卷第29页背面),更难补强告诉人上开指
诉为真。此外,甲○描述其遭被告压制而脱衣裤之情节,
尚非一致,且其警侦讯时证称其说“不要”时,被告系以
身体压制方式违反其意愿,从未提及被告有何言语对谈,
于本院审理时却证称:跟被告讲叫他不要这样,他有说我
们都有过关系,为何这次不行,我就说那是那时候,跟这
次又不一样,而且我不想再让我的男朋友受伤等语,所述
显然矛盾;又就其未呼救之原因,甲○先称因被告将音乐
开很大声,其呼救也听不到,继称因怕遭被告家人看见其
未著下裤而不敢呼救,亦有陈述不一情形,足见告诉人指
诉容有瑕疵,难对被告为不利认定。
(四)又证人即甲○之男友乙男于 101年12月18日侦讯时证称:
我与甲○在97年间交往,去年12月开始同居;当天甲○电
话告诉我,她要跟别人去吃饭,她的手机快没电;到晚上
11点,他手机不通,人也还没到家,我就在楼下等他,后
来她回来时,脸色不对,头低低的,到房间时,她就抱着
我,我开玩笑问她“你是被强了吗”,她眼泪就飙下来,
当时快要半夜12点,等她情绪平复时,她说被告带她去他
家休息,结果就到被告房间,她有点昏昏欲睡,被告就趁
机对她上下其手,之后就发生性侵害行为;甲○到家后没
有传短信的情形,她就一直抱着我哭等语(见侦卷第36页
正背面);于 102年10月25日本院审理时证称:101年9月
12日那天16时许我打电话给甲○,那时候她手机就不通了
,她有先跟我讲手机没电;我在性平会的陈述是我知道被
告这个人,那时候我有跟她说很多男孩子会跟妳示好或干
嘛,那个都是对妳有意思,所以妳自己要小心;那时性平
会老师问我这个问题(指南开科技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
会 101年12月11日约谈时,调查小组成员询问案发时被告
家中有无其他人?乙男表示甲○是对其讲当时被告家中完
全没人之事),所以我才会去问我女友,应该是说那时候
问我,他们家里有没有人,后来我想说为何老师会问我他
家里有没有人,之后我去问她才知道,我就想说完蛋了,
我讲说他家都没有人怎么样的;(案发当天)晚上10点半
多她应该就要回来,我打她电话依然是关机没有通,我就
在我家楼下等,因为我很不安,我看她回来她也是恍神,
她停完车就搂着我,他眼神怪怪的,她回到家后就直接抱
着我一直哭,我说“妳是被强了喔”,然后她就放声大哭
,点头,她哭到半夜,我就跟她说,那不然还是先送医院
;甲○哭到半夜2、3点,这个时间我们两个一直都在一起
,我没有看到甲○有传短信这个动作;我是10点40分下去
等甲○,我记得她是超过11点,应该是11点多回来等语(
见本院卷第75页背面至第78页正面、第80页背面至第81页
正面、第87页正面)。由上可知,告诉人甲○回家后虽曾
向乙男哭诉遭被告性侵,惟甲○向乙男陈述之被告性侵手
段,系乘甲○昏昏欲睡时对其下手,显与甲○上开指诉性
侵情节不同,且甲○曾向乙男表示案发时被告家中并无其
他人,此说法亦与事实不符;又乙男证称甲○回家后并未
传短信,甲○却证称:我是回家后换电池,才和被告传简
讯等语(见本院卷第88页正面),以上均容有矛盾。况依
甲○持用之上开门号移动电话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10
月28日止之双向通联纪录显示,甲○于101年9月12日17时
02分时尚能接收短信(见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不公开
卷资料袋所附上开通联纪录第37页背面),与证人乙男所
称当天16时许其打甲○手机就不通乙节,亦不相符。而案
发后被告与甲○互传短信之时间,系当日晚上22时59分至
23时09分间,有被告与甲○互传短信内容之手机翻拍照片
影本 7张(附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不公开卷资料袋)
可稽,再参以证人乙男证称甲○回家时间系晚上11时多,
益征甲○与被告传送下列短信时间应在甲○回家之前,则
斯时甲○手机若没电,何以能用其持用之上开手机门号传
送短信予被告,是甲○证称本件案发期间其手机没电乙节
,更非无疑。另依上开事后被告与甲○互传短信内容之手
机翻拍照片所示,被告于101年9月12日22时59分传短信予
甲○称:“下课?”,甲○于23时00分回短信称:“摁~
”,同时被告再传短信称:“还在生气?!”,甲○于23
时03分回短信称:“你说呢?!”,被告于23时04分传简
讯称:“应该罢”,甲○于23时07分回短信称:“难道不
该生气?!”,被告于23时09分传短信称:“对不起”等
语,核其内容,尚难论断被告系因何事向甲○表达“对不
起”,本不足为被告不利之认定,且甲○言词间并未指出
被告曾对其性侵害之事,参以告诉人甲○曾证称:我有跟
被告说你这样子我要怎么面对我男朋友等语,则被告辩称
甲○恐系因无法面对男友而指诉被告强制性交,非全无可
采。
(五)又澄清综合医院出具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
见侦卷后附证物袋)记载甲○“下唇壹公分瘀伤、其余无
明显外伤、处女膜有旧撕裂伤”等语,仅能证明甲○证称
被告亲吻其嘴唇致瘀伤及甲○曾与被告、乙男等人发生性
行为之情属实。至于公诉意旨胪列之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
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性侵害案件验证同意书、疑
似性侵害案件证物采集单、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验伤采证
光盘等,则系甲○报案指认被告及同意采证之相关资料,
查证人甲○上开指诉既有瑕疵,尚未达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怀疑,而得确信被告系使用强暴或违反甲○意愿方式而与
之发生性行为,自难凭为被告有罪认定之证据。
六、综上所述,公诉意旨认定被告涉犯强制性交罪嫌所胪列之证
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且指出证明之方法,亦无
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本院复查无其他积极证
据足资证明被告有公诉意旨所指之行为,核属不能证明被告
犯罪,自应谕知被告无罪之判决。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甲○○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审判长法 官 黄彩君
法 官 简玺容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判决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
迳送上级法院”。
书记官 吴慕先
中 华 民 国 102 年 11 月 15 日
(精华节录):
我不记得换过几种体位,一开始是我在下面,他在上面,后来有
我趴着,他从后面进来,还有他站到床下,我在床上的情
形,变换体位的时候,他都有将阴茎取出来,等变换完体
位再插进去,我还是有抵抗,就是扭动身体,不让他放进
去,被告有用强制手段;事后是我提议要抽菸,我后来抽
完菸就躺在床上,就在被告家中睡觉,我是倒头就睡;
赏析:
一、扭动屁股=抵抗
二、被性侵后还提议抽事后菸
三、被性侵完好累,就别急着离开现场,施暴者提供场所给受害人休息也是道义所在
作者: Hirano (平野)   2014-07-22 17:38:00
扭动身体,不让他放进去<===这是在挑逗还调情吧真的性侵跑都来不及了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4-07-22 17:39:00
色情判决书
作者: ciccio (三叶虫要)   2014-07-22 17:41:00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Rex1009 (冬の影)   2014-07-22 17:42:00
干 好精彩
作者: kutkin ( )   2014-07-22 17:42:00
你这篇我有印象
作者: bling127 (bling)   2014-07-22 17:46:00
很多性侵案件事实都很清楚 不是只有这一件
作者: future2010 (新竹)   2014-07-22 17:47:00
这文笔也太好了
作者: superLM (Let's play it by ear)   2014-07-22 17:49:00
我在上面他在下面的姿势是他把我拉到上面的我也不愿意啊XD
作者: Skyfox (蓝色忧郁)   2014-07-22 17:50:00
好精彩...我要是检调人员恐怕要 ininder 了
楼主: FranKang (最强の拳)   2014-07-22 17:51:00
换了好多姿势还抽菸,我也是千百个不愿意啊XD
作者: ltameion   2014-07-22 17:52:00
每看一次 GG就ININ一次
作者: rota (赏你一记南拳让你叫妈妈)   2014-07-22 17:53:00
哈哈,少年阿宾再现
作者: superLM (Let's play it by ear)   2014-07-22 17:55:00
判决书看完我都快睡着了~~~~~~~也太长了吧
作者: flutebyme   2014-07-22 18:02:00
脑残pu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2014-07-22 18:07:00
当年还被推爆了
作者: tdkblur (☑☜′▽‵σ☞☂)   2014-07-22 18:07:00
打字真辛苦XD
作者: tsming (断水流大师兄)   2014-07-22 18:12:00
法院认证的pu跑道XDDDD
作者: nautasechs (Nomen mihi est Mark)   2014-07-22 18:26:00
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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