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行房纪录器,代志系安捏啦,是被告自己说的啦!
其他请详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侵诉字第37号
(二)甲女虽指称:被告抱住伊时,伊一再表示拒绝并推开被告,反复对被告说不要
这样,伊不敢强力拒绝被告,系因怕被告会对伊不利,但确有拒绝被告云云。
惟查:
2、再参以被告与甲女性交过程中曾数次变换体位进行性交一节,业据被告及甲女
供述在卷,甲女复称:伊当时一直往上缩,过程并不顺利,伊一直想起来,但
怕一旦起来不知会发生何事,且被告当时用手握在其腰与臀部间髋骨位置等语
(本院侵诉卷第54-55页)(中略)
此外,甲女事后并未立即报警处理,且事发当晚仍与男友在该址发生性行为,
且过程中甲女并未表示有任何不愉快或表情、动作有何不正常之情,复据证人
甲女及其男友○○○证述属实(本院侵诉卷第58、66页),由是观之,甲女事
发后之反应与行为亦与一般性侵被害人之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