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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检署侦办台北捷运血案,上午以4个杀人罪、22次杀人未遂罪起诉凶嫌郑捷,但检
方并没有求处死刑,只是请法院依法判处最适当之刑。(法庭中心/新北报导)
以下是新北地检署侦结台北捷运血案新闻稿全文:
本署侦办103年度侦字第14864号被告郑捷杀人等案、103年度侦字第1900号被告林贤梁等4
人渎职等案件,于民国103年7月20日侦查终结,将被告郑捷以杀人罪4次、杀人未遂罪22
次提起公诉,并请法院依法判处最适当之刑,至被告林贤梁等4人则予不起诉处分,另台
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捷公司)、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捷运警察队(下称捷运警
察队)则因查无刑事疏失,予以签结。
被告郑捷于103年5月21日下午4时10分在台北捷运国父纪念馆站搭乘往永宁站方向之编号
222号捷运班车后,自同日下午4时24分起列车自龙山寺站开往江子翠站途中,在该列车第
五节车厢(列车编号2118)内以自备之钛钢刀刺杀乘客解青云、林义强,继之又在该列车
第六、五、四节车厢(列车编号分别为1118、2118、3118)内陆续以钛钢刀刺杀张正翰、
李翠云、潘碧珠等人,导致解青云、张正翰、李翠云、潘碧珠4人于送医后不治死亡、林
义强等22人则幸免于难,被告郑捷于行凶后,随即在江子翠捷运站西侧闸门出口遭民众围
捕制伏并交警逮捕。
本署于事发当日获报后,随即指派检察官杨景舜、陈旭华、王筱宁分赴台北市立联合医院
和平院区、新北市立联合医院板桥院区、卫生福利部台北医院及亚东纪念医院进行相验,
且为求查明真正死因、正确判断被告郑捷所涉罪名及其所用手法,并于翌(22)日督同法
医师解剖遗体确认死亡原因;另指派陈伯均检察官就郑捷杀人等部分加以侦办,至舆论及
死者家属、伤者就本件案发过程中,北捷公司、捷运警察队应变流程是否符合标准作业流
程及人员配置是否足够,及被害人家属等对被告北捷公司工安处安全课课长林贤梁、行车
处行控中心主任控制员杨宗哲、江子翠站站长冯贻昌、列车司机员林明贤提出公务员废弛
职务酿成灾害、业务过失致死、业务过失伤害等情,则指派蔡妍蓁检察官负责侦办,务求
以精致侦查、保障人权、罚所当罚、使民众有免于犯罪恐惧之自由为侦查目标。
经本署检察官6次提讯被告郑捷、讯问被害人46人次、证人24人次、实地勘验车厢及车站
监视录影画面共4次、调阅相关电话申请资料4人、27线、调阅消防局救护纪录表、受理暨
通报译文、消防局出勤纪录表、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受理各类案件纪录单等,另指挥司法
警察询问被告及证人共27人次、调阅捷运站内、车厢、被告购买刀械之超市录影监视画面
,并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鉴识中心对现场、捷运列车车厢进行勘验,据以确认被告郑
捷行凶之详细过程。
然因本件为社会瞩目之重大案件,外界对于被告郑捷犯案之动机、犯案时之心理状态、是
否受有外在刺激及其人格状态等节多有质疑,对被告郑捷应受之刑罚种类亦多有议论,为
求透过精神心理专业人员解读被告郑捷行凶之动机及其人格状态,并鉴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受审能力、量刑因子,承办检察官并嘱托医院对被告郑捷就上开事项进行鉴定,并协助
安排医院与被告郑捷面谈4次、证人会谈18人次,复由医院对被告郑捷进行血液、脑部、
生化等检验,经鉴定结果初步认为被告郑捷犯案时并未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
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有欠缺或显著减低之状况,具有受审能力及到庭参与
诉讼程序之能力,且其具有反社会、自恋之人格特质,不成熟、常有标新立异之举,对于
他人遭遇之同理心较为欠缺,具有特殊之世界观,认为世界是虚无的,人生无意义,倾向
悲观,对于应付人生之事觉得麻烦,长期有自杀念头,但无勇气自杀等人格特质,承办检
察官因而认定被告郑捷因于国小时期与两名女同学之纠纷而立下杀人报复之誓言,嗣虽因
现实上难以杀害该二名同学,但既已发誓杀人,即应贯彻,故决定以同等困难严重之随机
杀人作为替代,并在遭友人举发、教官调查、无心学业而将面临退学之多重压力下,于
103年5月21日下午正式启动杀人计画而进行大规模杀人,终至杀害解青云等人,故就被告
郑捷以杀人罪4次、杀人未遂罪22次提起公诉,并以其所为符合“大规模杀人”之定义,
手段凶残、泯灭人性、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永远无法抹灭之伤痛,恶性重大,令人发指,
请求法院依法处以死刑,以惩其凶。另被害人蔡郁洁、陈风受伤部分,因系分别在逃跑或
追捕郑捷过程中受伤,被告郑捷亦无持刀杀害该2人之行为,而为不起诉处分。
至被告林贤梁等4人涉案部分,经承办检察官讯问证人8人次、家属及其代理人8人次,并
前往北捷公司土城机场实地勘验捷运车厢内对讲机及驾驶室监视画面显示情形等,复勘验
江子翠捷运站、本次事发列车驾驶室、车厢之监视录影画面后,认定被告林贤梁系依北捷
公司人事规章进用之从业人员,并非刑法所称之公务员,无构成刑法第130条废弛职务酿
成灾害之余地;且北捷公司99年起迄今每年举办二、三十场多重灾难模拟演练,而危安事
件之形态包罗万象,原需透过时间累积经验,针对不同态样之紧急危难事件拟定演练计画
进行模拟;另被告郑捷行凶后,16时24分41秒许被告林明贤发现有乘客按押紧急对讲机,
自25分4秒起陆续向行控中心回报,并自25分21秒起观看紧急对讲机监视器画面及其对应
之车厢监视画面,并请求行控中心通知捷运警察、管区、救护车。
再依北捷公司处理手册规定,若列车上疑似发生犯罪事件,以靠站停车,开启车门为优先
选择,并应将事故地点、状况、人员伤亡等资讯通报行控中心;而被告杨宗哲接获被告林
明贤通报后,于16时26分起转知江子翠站站长至月台上车确认,复陆续通报捷运警察队勤
务指挥中心、新北市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务指挥中心,至被告冯贻昌除自郑捷步出车
厢即尾随在后,且通报行控中心请求呼叫救护车,终至16时30分29秒与保全人员等一同制
伏郑捷,随即持救护箱进入车厢救护张正翰、潘碧珠等人。而经解剖之法医研判,本件被
害人张正翰、解青云经刀刺入体内后因有翻转刀刃动作,刺及心脏,被害人潘碧珠主要伤
势刺及右颈动、静脉、出血量大,被害人李翠云伤及之脏器最多,渠等严重之伤势,纵经
及时急救,亦难挽回渠等性命,参以江子翠站之站务人员于事发第一时间确有引导救护人
员之作为,是无由推认北捷公司或被告等人有何延误通报、送医之过失情形;至捷运警察
队之人员编制多寡并非北捷公司单方所得决定,保全人员则乏主动盘查可疑人士之权责,
亦难认捷运警察队有刑事疏失,并予签结。
3.新闻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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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注:
一审:无期徒刑,二审:30年,三审:6年,坐牢3年假释出狱,结论:块陶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