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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消防员徐国尧、张家伟不满基层消防员日日超时加班、累到爆肝,消防局却不给
加班费及补休假,去年提起行政诉讼控告高雄市政府带头违法,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
理后认为,依据现有法令,外勤消防队员每月超勤加班费上限就是17000元,且加班超时
部分均已依法以记功方式补偿两人,认为两人提告无理由,判决败诉。仍可上诉。
现任职高市消防局大昌分队的张家伟与杉林分队的徐国尧,都是资历10余年的资深消
防员,2人去年提告指出,消防员长期超时加班“比有劳基法保障的基层劳工还不如”。
以2012年8月为例,张家伟共上班323小时,扣掉他正常上班时数184小时,共加班139小
时,但最多只能领17000元(即80小时)的加班费,还有59小时的加班等于做白工,也不
能补休假;同月徐国尧则是加班158小时,也只能领17000,剩下80小时约19900元加班费
都不能领取。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依《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规定,公务人员经指派于上班时间
以外执行职务者,服务机关应给予加班费、补休假、奖励或其他相当之补偿,但目前公
务机关业务庞杂,任务各异,各类公务人员执行职务之型态均非相同,其超时情节也不
一致,因此该法只是概括规定,至于具体给予方式则需视机关预算与业务需求而定,机
关对此亦有裁量权,消防局依照消防机关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等规定核发加班费,并未抵
触公务人员保障法或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合议庭也认为,针对张、徐两人加班超时部分,消防局已在102年间分别记功1次补偿
,因此两消防员亦不能再申请补休假,判决将原告之诉驳回。
3.新闻连结: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716/434391/
4.备注:
法院判决出来了! 以后各公司可比照办理
以帮员工记功/记嘉奖的方式 代替给加班费或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