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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脱少女裤花1.5小时 法官:不算性侵
2014年07月14日09:50
新竹市范姓男子(21岁)去年2月12日与陈姓少女(16岁)及友人到KTV唱歌,陈女喝点酒,当
天晚上因要上班,唱完歌范男陪她到旅馆休息,事后少女声称范男脱她裤子花了1个半小
时,控告性侵。法官仅认定有强制猥亵犯行,双方以60万元和解。
今日出版的《自由时报》报导,判决书指出,当天一行人下午3时许赴旅馆,范男带陈女
进房,他脱去衣裤跨坐在少女身上,她口头拒绝且阻挡,少女抓住裤子,范男说,“我第
一次求一个女生一个多小时!妳还不答应我!”之后少女气力用尽,遭性侵得逞。
法官调查,少女声称范男脱她裤子花了1个半小时,不合常理;勘验电梯录影画面,发现
少女明知要跟范男开房间,事后在电梯内“照镜子、拨头发”也不难过,认定全案无性侵
,只有强制猥亵成分。(陈亮谕/综合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