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统18.5亿罚款 卫福部撤销

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4-07-10 11:07:49
※ 引述《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之铭言:
: 第26条(一行为同时违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义务规定之处罚及适用范围)
: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但其行为
: 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法院宣告没收者,亦得裁处之。
: =============================================================================
: 我们来看一下构成要件“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
: 乍看之下,因为高振利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所以行政罚的部分不该罚好像合理
: 但是,刑事的部分被判有罪的是负责人高振利,而行政裁罚的部分则是大统(法人)
: 在受裁罚主体不同的时候,是否有行政罚法第26条的适用呢?来看下面的解释函令
: 台财规字第09500361680号 令
:
: 依行政罚法第26条第1项规定:“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
: 刑事法律处罚之。但其行为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法院宣告没收者,亦
: 得裁处之。”是本条规定,应以同一行为主体同时触犯刑事罚及行政罚始有其适用,如涉嫌
: 违犯刑事法律者与行政罚法者分属不同主体,即无本条适用。
: 答案很清楚了吧?
: 刑事罚高振利,行政罚大统这家公司
: 根本没有一罪不二法的问题
其实有点懒得回,但还是去找了实务见解。
刑事方面起诉肯定是起诉负责人,难道会起诉法人去坐牢吗?
而这边争议是在于,当初起诉的主体实际是大统吗?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99年度台上字4772号
节录裁判要旨:
公司为法人,公司负责人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并非同一人格主体,
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其为公司所为行为,除法律有明文规
定应由其自负其责者外,应由公司负责。
公司负责人因公司责任转嫁而代罚,其犯罪主体仍为公司,而非其负责人,
乃因法人之公司于事实上无从担负自由刑之责任,
基于刑事政策之考虑,将应对公司处以徒刑之规定,转嫁于自然人之公司负责人,
但并不因而改变其犯罪主体,亦即纵公司之负责人因转嫁而代公司负
其刑责,其犯罪主体仍为公司本身。
其他不贴了,好长一串。
有兴趣自己看。
作者: 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   2014-07-10 11:08:00
上一篇分身PO过了 删掉再PO一次是不是手动置底啊?
作者: dick58582001 (TwMarco)   2014-07-10 11:08:00
尬广跟上
作者: 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   2014-07-10 11:10:00
cccwei大大 这个常识需要引用判决书来说明吗?不过我没注意到食品卫生管理法那部分诉讼主体是大统的确是我失察就是了 只是你原文那篇还是半个争点都没打到 0分
作者: xyz1981 (永远的反对党!!)   2014-07-10 11:12:00
你说的是普通刑法 但刑法的特别法本来就有以法人为处罚对的例子
作者: paul77720 (耶!)   2014-07-10 11:14:00
事实认知不同,结论不同,两位没什么好吵的吧
作者: ea00382 (孔雀与鹫)   2014-07-10 11:22:00
呵呵 某楼加油
作者: ChinaGy (偶不素426)   2014-07-10 11:27:00
法人当然有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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